
朗读
湖 塘 街 道 办 事 处
2007年度湖塘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 施 意 见
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及《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绍县政发[2007]3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街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2007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不低于93%(以户籍在本街道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民为基数)。
二、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街道的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已转为非农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元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监督权和自愿参加等权利;享受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健康体检等卫生服务。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统筹费用;服从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2007年度(结算年度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人均225元(年筹资15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7.5元(年筹资5元)为大病医疗救助。
1、个人出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60元(年筹资40元)缴纳统筹资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街道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2、政府补助:县财政按全县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105元(年筹资70元)补助,其中7.5元(年筹资5元)用于大病医疗救助。街道财政按本街道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60元(年筹资40元)补助。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为拓宽筹资渠道,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户为单元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资金,2007年各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应不低于93%。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经费的收取,采取“一次交费,当年使用”的方法。以今年6月30日为统筹费的征收入库截止日,结算年度为今年7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由各村负责收取个人缴纳的统筹费,并以各村为单位于今年6月25日前一次性上缴街道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凡在征收入库截止日之前不缴纳合作医疗统筹费的,不得享受结算年度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凡在征收入库截止日之后要求参加的,须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才能享受相应待遇;凡在征收入库截止日之后参加人员因故中(终)止的,其所缴的费用不再退还。
(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采取县办县管的方式,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继续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并完善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县合作医疗办公室按月提出用款申请,由县财政审核后及时拨付。当年资金有结余时,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村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由村主职干部负总责,驻村指导员负责指导好村资金筹措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各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引导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三)强化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街道对村工作考核。对工作扎实、完成比率达到93%的村,得岗位分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2分。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超2%,加1分,升4分为限;对工作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各村在册农业人口数。
湖塘街道办事处
二OO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