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开发区、轻纺城建管委,县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绍兴县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招标机构 不良行为 办法 通知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冯建荣县长、陈吉安常务副县长 |
绍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校对:梁海兴 |
绍兴县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在绍兴县承接建设工程交易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一般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并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根据有关当事人举报或投诉,经查实后的行为;
(六)在日常管理和招投标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在绍兴县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采用暂停代理业务和记分两种处理办法。
第六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对其进行暂停一定期限代理业务的处理。
(一)与业主、投标人串通招投标的,视情节暂停代理业务6—12个月;
(二)执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投标代理业务的,视情节暂停代理业务3—6个月;
(三)帮助或不阻止招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提出附加条件、搞私下承诺的,视情节暂停代理业务3—6个月;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项目的底价、限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视情节暂停 代理业务3—6个月;
(五)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包括代编投标文件)的,视情节暂停代理业务3—6个月;
(六)在评标过程中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参评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视情节暂停代理业务3—6个月;
(七)超出代理权限进行招投标代理业务的,视情节暂停代理业务1—3个月;
(八)为招标人出谋划策,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视情节暂停代理业务1—3个月;
(九)代理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暂停代理业务1—6个月
第七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其进行记分处理。
(一)在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报名、资格预审中以不正当理由排斥、限制投标人,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二)未按规定的地点、时间组织报名、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的,对报名者未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三)在编标中有缺漏或明显差错,其中差错绝对值累计占标底的1%以上,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四)在代理过程中对业主、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向县招标办报告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五)在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中收费不规范、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六)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七)拒绝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八)未按要求签订代理合同、未按规定报备代理合同的,视情节每次记1—5分;
(九)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视情节每发现一次记1—5分
(十)不及时报送报名、资格预审资料、招标文件、招投标项目档案资料的或资料不齐的,视情节每次记1—5分;
(十一)开标迟到、开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在投标函审核中未能发现存在差错的,视情节每次记1—10分;
(十二)不按要求参加县招标办、招投标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每缺一人次记2分;
(十三)招标文件格式不规范或有差错的每发现一处记0.1分,经指出后仍未修正的每一处记0.5分,每只招标文件记分最多不超过5分
(十四)不遵守场内交易操作制度,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等,造成招投标工作被动的其他情形,视情节每次记1—5分。
(十五) 在代理工作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但情节轻微的,视情节每次记1—10分。
第八条 代理机构累计记分达25分,暂停代理业务1个月,暂停后重新记分;对一年内暂停代理业务达3次者,暂停代理业务增加2个月;对一年内累计扣未满25分者,次年重新记分。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员等当事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事前报告并得到及时制止的,可以视情节奖励5—10分,该分数可以折抵同一时期的记分。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其进行暂停代理业务一定期限的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五、六款的,执业人员停止代理业务6—12个月;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七、八、九款的,执业人员停止代理业务1—6个月;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执业人员同代理机构相同记分,每5分暂停代理业务1个月。
第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监督科。监督科负责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实施记分的报县招标办领导审批,暂停代理业务的应提交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对代理机构的处理结果在“绍兴县招投标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行政处罚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