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村(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2007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现就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2007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以户籍在本县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民为基数)。 二、组织领导 镇成立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傅青春 副组长:王月娟 成 员:李鲁旗、丁兵康、郑伟良、洪忠良、金家良、陈国炎、陈雄健、姚百兴、张 军、王新华、张根木、倪爱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王月娟(兼) 成 员:朱国顺、傅宏伟、盛来富、施欣意、郑建华、沈来云。 三、参加对象及其权力和义务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县的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已转为非农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元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监督权和自愿参加等权利;享受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健康体检等卫生服务。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统筹费用;服从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2007年度(结算年度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人均225元(年筹资15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7.5元(年筹资5元)用于大病救助。 1、个人出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元按每人60元(年筹资40元)缴纳统筹资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镇(街道)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2、政府补助:县财政按全县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105元(年筹资70元)补助,其中7.5元(年筹资5元)用于大病救助。镇(街道)财政按本镇(街道)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60元(年筹资40元)补助。中央、省财政的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为拓宽筹资渠道,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户为单元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资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经费的收取,采取“一次交费,全年使用”的方法。限定今年6月25日为各村居统筹费的征收入库截止日,由各村居负责收取个人缴纳的统筹费,并以村(居)为单位于2007年6月25日前一次性上缴镇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户名:绍兴县安昌镇财政,帐号:512601040005841,开户银行:农行安昌支行。凡在征收入库截止日之前不缴纳合作医疗统筹费的,不得享受结算年度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凡在征收入库日之后要求参加的,须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五、就医范围和费用结算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凭专门的医疗证,可在全县19个镇(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绍兴二院、三院、四院、绍兴华宇医院、绍兴博爱医院、市内所属镇街卫生院和县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自主选择就医。为方便就医,继续取消转院手续。 (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实行一人一账制度,凭有效票据(自己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凭原始发票也不能报销)、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等相关凭证到所在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医疗费用可多次结报,累加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结算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2008年12月份)。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截止日期为2009年的1月31日,普通住院医疗费报销截止日期为2009年的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三)在县内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看病,其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凭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在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即时报销,也可数次看病集中一次报销。 六、报销标准 (一)在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起付标准500元(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消起付线)。结算年度内个人多次住院的,分次报销,累计计算(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500元及以下不予报销,也不予累计。 2、501元至25000元部分报销35%,在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00元内报销40%。 3、25001元至50000元部分报销50%。 4、5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40%。 5、结算年度内每人累计最高报销封顶为30000元。 住院天数必须超过一天,住院天数为一天的不得报销,但在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一天的住院发票按门诊比例报销。 特殊病种在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同时,也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在定点和特约医院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可以累计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报销,但两者相加封顶仍为30000元。具体办法另订。 (二)在绍兴县以外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内所属镇街卫生院住院诊治,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在县内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以下比例给予报销: 1、市级特约医疗机构按85%给予报销。 2、市内所属镇街卫生院、市内其他医院和萧山区人民医院、萧山区中医院、萧山区妇保院按80%给予报销。 3、省级特约医疗机构按70%给予报销。 4、省内其它市和省级非特约医疗机构按50%给予报销(外出务工农民到省内其它市和省级非特约医疗机构住院凭村委证明、急诊证明和当地暂住证按70%给予报销)。 5、省外医疗机构按40%给予报销(外出务工农民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凭村委证明、急诊证明和当地暂住证按70%给予报销)。 结算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封顶不变。 (三)在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和在镇(街道)卫生院住院一天的医疗费用可报销20%。 (四)为帮助农民提高抵御重大疾病的风险,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套的大病救助办法,具体设立专用账户,由民政部门管理实施,卫生部门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可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享受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一旦停止缴费,上述待遇即行中止。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村(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宣传造势。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引导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广泛宣传,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密切配合。镇人民医院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积极主动地当好参谋和助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严格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村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5%,并在6月25日前完成的加1分,每下降5%扣1分。安昌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意见 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安昌镇党委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