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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绍兴县科技强县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强县”建设的若干意见》(县委[2006]35号)和《关于2007年绍兴县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07]28号)精神,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中心,推进率先发展,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升级,全力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细则。 一、扶持行业创新平台建设 (一)奖励内容及对象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行业检测中心、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 (二)申报时间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申报时间:至次年1月。 2、申报材料: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相关认定文件。 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一)奖励内容及对象 1、当年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国家86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等),每项补助15万元。 2、实施国家一般科技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倍增计划项目等)每项补助8万元。 3、实施省级重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省信息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等),每项补助6万元。 4、实施省级一般科技计划(省级火炬计划、省级星火计划、省级科技计划面上项目、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其它省级信息化项目),每项补助4万元。 5、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通过鉴定并进行技术成果登记,每项补助8万元。 6、实施省级新产品计划,通过鉴定并进行技术成果登记,每项补助4万元(每家企业最高限额奖励2项)。 以上同一科技计划、同一新产品,同时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和鉴定的,靠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时间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申报时间:至次年1月。 2、申报材料: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相关立项文件或相关项目合同,省级以上新产品必须同时提供技术鉴定证书和技术成果登记证明。 三、培育扶持各类科技型企业 (一)奖励内容及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6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时间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申报时间:至次年1月。 2、申报材料: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相关认定文件。 四、加大对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扶持 (一)奖励内容及对象 1、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版权登记的软件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 2、软件产品实施奖励:对企业自主开发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产品,按其销售额10%以内或技术服务合同额的5%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软件产品必须已获得国家版权登记,并通过省级以上电子产品检验机构检测及省软件行业协会软件类别界定。 (二)申报时间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奖励 ①申报时间:至次年1月。 ②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省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软件产品实施奖励 ①申报时间:至次年1月。 ②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凭证或技术服务合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按省信息产业厅有关文件规定核算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 五、切实加强专利工作 (一)奖励内容及对象 1、专利申请补助:凡当年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补助3万元、0.3万元和0.1万元;国外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补助5万元、2万元和1万元。 2、发明专利实施奖励:对实施发明专利技术的产品和发明专利产品(包括购进及引进)销售额一年内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本县企业,视销售额一次性给予0.5%的奖励,最高为20万元。对整台(套)机械、设备中部分关键技术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申请专利部分折价计算。 3、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凡当年被列入国家、省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8万元。 4、对当年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5万元。 (二)申报时间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专利申请奖励 ①申报时间:至次年1月。 ②凭当年专利授权证书办理(个人还需本人身份证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并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件各一份。 2、专利实施奖励 ①申报时间:至次年1月。 ②申报材料:提供专利工作总结、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专利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当年度汇算清交报告复印件。以上材料须装订成册。 3、专利示范(试点)企业、中国专利奖奖励 ①申报时间:至次年1月。 ②凭国家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的文件依据办理。 六、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 (一)奖励内容及对象 凡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 (二)申报时间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①申报时间:至次年1月。 ②凭国家、省、市科技部门文件依据办理。 七、加大对科学技术奖的奖励 (一)奖励内容及对象 对当年获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并在县内实现产业化的科技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级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省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申报时间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①申报时间:至次年1月。 ②凭科技部、省科技厅文件或市科技局转发文件依据办理。 八、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一)奖励对象:凡新创办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科技信息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按照浙委[2006]29号文件规定,免征两年所得税。凡新引进专利代理机构,且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申报时间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①申报时间:至次年1月。 ②凭工商、税务证照等依据。 九、开展“十佳”单位和个人评选 1、分别评选当年度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科技进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十佳”单位和“十佳”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发文表彰。 2、对受表彰对象,分别给予每家单位5万元、每位个人1万元的奖励。 3 、评选工作从当年12月开始,至次年1月结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ОО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