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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教育局文件
绍县教普[2007]94号
绍兴县外籍人员子女就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县委、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涉外服务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中小学接收外国学生有关规定,方便外籍人员子女来我县中小学就读,为我县打造国际纺织之都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促进我县中小学的国际交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教育厅同意,县教育局直属绍兴县实验小学、绍兴县实验中学为涉外定点学校,具有招收外籍学生资格。随着外籍人员子女增多,县教育局将报省教育厅批准,逐步增加基础条件好、综合实力强、教育质量高、办学特色明显的省级示范学校为涉外定点学校,以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入学的需要。
第三条 在本县就读的外国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生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县行政区域或绍兴市区内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并持有居留许可证件;
2.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县投资、经商或工作;
3.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与学生一起居住,且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县的居留许可时间大于学生的居留许可时间。
第四条 外籍人员子女在本县就读必须先向县外经贸局下属县涉外管理服务中心报名,县涉外服务中心将初审后的学生名单于每学期开学前(上半年在1月初,下半年在6月底)送县教育局普教科。
第五条 县教育局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学习经历,安排到相应学校
的相应年级就学。
第六条 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必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和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件或合同),填写“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由学校帮助去省教育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公安厅办理相关手续,同意后方可取得学籍。
第七条 学校必须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教育他们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校的校规、校纪,根据本县的教育管理规定和学生实际,制订详细的管理方案和教育计划,交县教育局审查备案。
外国学生完成各科学业,经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条 外国学生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教育和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与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的联系,征求办学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习俗,对学生因人施教,从学习、生活上全面关心爱护学生,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条 教育局加大对涉外定点学校的帮助和指导力度,加强对学校的检查、考核和督导,切实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绍 兴 县 教 育 局
主题词:涉外学生 就学 办法
报:市教育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 孙云耀、马芳妹同志 送:县外经贸局、县公安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