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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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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教育局文件

 

 

 

绍县教财[2007]82

 

 

绍兴县教育局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各镇(街)教管办、初中、小学:

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和县府办《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绍县政办[2007]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 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我县2007年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定额为420元、小学为340元,以后每年有一定额度递增)、补助的专项公用经费、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

第三条 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第四条 按照“校财县管、专款专用”的要求,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各镇(街)教管办、镇(街)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对所在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要强化核算分析和监管。各镇(街)初中、中心校负责对下属分中、完小的公用经费使用管理,镇(街)的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四签制”,即完小、分中的财务审批权均集中到中心校、镇初中。完小、分中的费用由完小、分中校长核准、经手人、证明人“三签”后,再报镇(街)中心校、镇初中校长分别审批列支。各完小、分中包括中心校、镇中本级的费用收支仍在中心校、镇中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完小、分中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 教育局拨补的专项设备和维修经费及镇(街)、学校相应的匹配经费,镇(街)教管办应根据轻重缓急、均衡发展的实际,分初中、小学全镇(街)统筹使用。为进一步促进本镇(街)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2007年起,各镇(街)初中、小学分别按县定的生均公用经费额度实行统筹管理,同时,可视发展需要实行一部分统筹使用或全部集中统筹使用,公用经费统筹使用管理办法由各镇(街)根据本镇(街)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局同意实施。

第六条 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完小、分中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校(镇初中)初审。统筹使用的经费由镇(街)中心校(初中)牵头,完小(分中)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各镇(街)教管办应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预算审核小组,对本镇初中、小学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各校财务公开栏公示,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第七条 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各镇(街)教管办、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的管理制度,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教育局对各校的公用经费执行情况,以及教管办、各初中、小学对下属学校的公用经费使用执行情况要层层管理、层层考核。

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镇(街)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各镇(街)初中、中心小学要加大对公用经费使用的过程管理。特别是各镇(街)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对本镇(街)学校经教管办、教育局审核后的预算要加强监管与执行情况分析。各学校要对照年度预算的总体目标,定期分析公用经费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在预算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到不可克服的因素需要调整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须由教管办审核后报教育局同意执行。

 

第三章 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八条 公用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及内控计划执行,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奖金、福利(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福利费除外)的开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 相关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执行要求与标准。

1、教师培训费

按照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不包括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师训经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2、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③差旅费开支标准:出差人员住宿一般应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住宿费每人每天80元标准以下凭据按实报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票。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交通费

①交通费的开支范围:指汽车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年检年审费、养路费、意外事故开支、租车费等。违章、违法的罚单按罚没款规定不能作为交通费列支。

②交通费的开支标准:小汽车(包括5座及以下的商务车、中客车)按县财政规定的年度预算编制标准执行,大客车由教育局根据接送路程核定每年开支标准。

③汽车燃料采用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车辆保险费和维修费按县政府和教育局集中招标定点的规定要求办理。

④租车费是指师生集体外出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经批准同意的学校教师接送租车的租用费。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且学校与出租车方需签订租车协议。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学校领导教师公务出差不得长期定点租车。

4、会议费

①会议费的开支范围:指单位召开县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会议所开支的餐费、住宿费、场地租用费、资料费等。

②会议费开支要求:凡会议费开支需事先填写《学校会议支出审批表》一式三份,到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列支。严禁豪华会议、铺张浪费。

5、招待费

①招待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招待费,是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2%

③学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更不得列入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6、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①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年初上级部门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学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实行政府采购。凡符合教育服务中心集中招标的,则实行集中招标。教育服务中心向学校提供集中采购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②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修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如道路、管道等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装修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支出。维护维修费必须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招标,或教育服务中心集中招标或学校自主招投标。  

③明确设备购置费、维护维修费支出额度:2007年初中设备购置费、维护维修费二项合计支出不低于生均80元、小学不低于生均70元(上级专项补助除外),以后每年按生均5元递增。

第十条  公用经费开支节超奖惩办法。

1、年度生均公用经费支出额度(专项除外)超过县定标准的,则学校预算外结余资金可适当用于教师工作绩效挂钩的工作补贴。如支出额度超过县定标准,且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不突破内控计划,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支出生均额度又低于同类学校生均平均额的,学校、教管办年终岗位考核酌情加分。

2、年度生均公用经费、设备购置及维护维修费、培训费支出不足教育局及上级部门规定额度的,学校年终岗位考核扣分;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支出额度超过内控计划的,学校、教管办年终岗位考核扣分。

第四章 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和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严肃执行固定资产网络化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公布,采用上墙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接受师生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县、镇(街)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要加强对学校财务收支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教育经费行为。要严格按照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把好关、理好财。对不符合公用经费开支要求的不予结报。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要对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网上公示。局计财科、监察审计室、服务中心等相关科室,要联动管理,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严肃处理。如构成违纪违法的,则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4月起试行,如本办法规定要求与上级部门规定要求有抵触的,则按上级规定要求执行。

 

 

 

 

绍 兴 县 教 育 局

2007427

 

 

主题词:义务教育  公用经费  管理办法

报: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两个更加”办,孙云耀、马芳妹同志

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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