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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塘 街 道 办 事 处
关于认真做好二OO七年度兵役登记
落实预征对象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绍武传字03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兵役登记和落实预征对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扎实做好今冬征兵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征兵任务,现将如何做好2007年度兵役登记和落实预征对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保质保量圆满地完成2007年度冬季征兵工作任务,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湖塘街道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下列同志组成:
组 长:吴岳炎
副组长:宋 辉、祝明华
成 员:胡伟良、朱永华、裘少波、孟信用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人武部资料室内。
主 任:宋 辉(兼)
成 员:朱永华、裘少波、丁忠根
二、兵役登记和落实预征对象的年龄、范围、时间
兵役登记对象: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198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男性公民;注销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23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
预征对象:农业户口的为2007年年满18至20周岁(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征公民;非农业户口的为2007年年满18至20周岁,具备高中(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技术和技工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征公民;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周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周岁;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本人自愿,也可以定为预征对象。
三、兵役登记和落实预征对象的条件
兵役登记对象的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男性公民,符合兵役登记年龄,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均应参加兵役登记。
预征对象的条件: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政联字第9号文件和[1993]政联字第5号文件执行。身体目测条件按照省征兵办[1987]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兵役登记和确定预征对象的办法
凡符合兵役登记和颁征对象条件的男性公民,均应参加兵役登记,街道办事处设立兵役登记总站,各村(居)设立兵役登记分站,兵役登记分站站长原则上由各村(居)委主任兼任,村(居)文书、民兵连长具体负责做好本村(居)适龄公民的登记工作,兵役登记内容力求做到完整、清楚。经兵役登记,对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由街道征兵办核实后报县征兵办公室批准。
预征对象依据浙征办[1987]5号文件规定,由县统一目测初检后择优确定。
五、具体工作要求
1、要切实加强领导。兵役登记和适龄青年情况调查是征兵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其工作是否扎实有效,直接影响着所征兵员质量的好坏。从目前初步了解掌握的情况来看,今冬征兵形势不容乐观,可征兵员数量减少、高校持续扩招、外出务工经商青年多、适龄青年应征热情下降等问题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绝对不能产生征兵工作年年搞,年年一个样麻痹思想,充分认清当前征兵工作面临的矛盾和困难,充分认清搞好征兵准备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要把做好兵役登记、落实预征对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村(居)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征兵工作班子,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要认真搞好调查。要有重点地抓好对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年的调查摸底工作,努力提高征集兵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年的比例。征集高中生入伍,仍是今冬征兵工作的重点,各村(居)要充分利用高校分配和招生结束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方法,对大中专毕业生和高考落榜生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核实,切实掌握他们的去向、现实表现、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对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要确保三个“不漏”:一个不漏地进行兵役登记,一个不漏地进行初检、初审;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地确定为预征对象,为确保今冬新兵的文化质量打好基础。要摸清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大学在校生,高等学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的情况,并纳入征集视野,防止兵员流失。
3、要广泛宣传发动。各村(居)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多种宣传工具进行广泛的宣传,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适龄青年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努力营造一个依法服兵役、光荣尽义务的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广泛发动,进一步提高广大适龄青年和应征公民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对违反《兵役法》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不履行兵役义务,经教育不改的,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4、要加大管控力度。从确定预征对象到征集新兵,还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加强预征对象的管控,对保证新兵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对预征对象特别是外出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把预征对象管好管住。各村(居)民兵连长要切实掌握预征对象的动态情况,对立个人、家庭、单位三位一体的联系制度,确保动身明、联得上。对发现有思想、政治等方面问题的预征对象,要及时上报,确保所征新兵纯洁可靠。
湖塘街道办事处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