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2008年推进镇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县委十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更好地落实“推进创业创新、继续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确保今年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2008年度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1、积极鼓励发展农庄经济,经有关部门认定,当年新发展并投入使用的农庄每家奖补1万元;被评为星级、农家乐经营点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2、被评为全县“十强”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奖励3万元,被评为全县“十优”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奖励2万元。
3、当年直接投资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新上现代高效农业投资项目的,按投入总额每500万元奖励3万元。
4、农业外贸出口实现零突破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外商投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每50万美元奖励1万元。
5、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鼓励土地流转。实际流转土地通过县级验收的,奖励给村(居)集体每亩50元。
6、对经济薄弱村(居)的河道砌坎项目经县验收合格后,镇政府按县补资金标准进行1:1的比例匹配。其他村(居)的河道砌坎项目经县验收合格后,镇政府每米补助50元。
7、小流域治理按照县补资金标准,镇政府1:1匹配。
8、河道清淤,镇奖补统一每立方为3元。
9、河道清草达标的,按所在村实际水域数量,镇奖补每米3元。同时,另行安排奖励经费1万元,对工作突出的村(居)给予适当奖励。
10、公路、河岸绿化通过县级验收的,镇政府按县奖补政策1:1匹配兑现。
11、绿色生态村创建,按省、市、县分别奖补5万、3万、1万;市级花园式单位创建奖补1万元.
12、为加快农业科技开发力度,镇政府拔出专项经费10万元,用于农业技术开发、信息服务、农民技能培训和农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等奖励。
13、建立新品种、新技术、早、晚稻粮食示范方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每方奖补1.5万元。
14、实际与种粮大户签订粮食订单,并完成早、晚稻粮食订单数量的,每50公斤奖5元。
15、对种植早稻面积在30亩以上,完成粮食订单数量,每亩奖补50元;按要求建立大小麦、油菜、绿肥等连片示范方的,镇政府按县补资金标准1:1的比例匹配。
16、完成镇下达的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每方奖补5000元。
17、鼓励进行母猪养殖,镇政府按每只补助10元。
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
1、对当年新办或扩建的家纺项目、产业升级优化的非纺项目、当年度列入的县级重点工业项目,按投资进度建设的,对设备金额给予1%以内的奖励。
2、为鼓励企业向环保节能、专利授权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方向发展,对有利于优化提升全镇行业结构的工业性非纺生产项目,优先予以供地,地价及配套费给予优惠。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每只项目给予5—10万元奖励。
3、对印染企业在核定指标内,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经考核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全镇16家重点用能企业,经上级部门考核达标的,且列全县前10位分别奖励2-10万元。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中水回用的企业,每家奖5万元。完成项目环评及“三同时”验收的企业,每家奖2万元。
4、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引进省级重点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或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国家级、省级高技术类项目,并按建设计划实施的,每只项目给予5—10万元奖励,引进“世界500强”项目的,实行“一厂一策”。
5、鼓励企业上市,实行分段奖励,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企业完成借壳(收购)、直接上市、回归国内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企业当年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募集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并用于镇域内项目投入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参加镇以上集体组织内资招商活动,经费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提高内资招商项目质量,引进国内500强,上市公司、国家级品牌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有税收实绩的,每只项目奖2万元。
7、对新成立的担保公司,为镇内中小成长型企业担保,按贷款担保余额,给予1%以内的风险补助奖励。成立镇域工业性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经审定成效显著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8、建立区域性研发、创新、检测等产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对提升产业集群创新成效明显的,镇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服务机构基础设施进行补助投入。(具体奖励补助办法另行制订)
9、对引进提升全镇家纺品牌有推进作用的家纺项目,或对调整产业结构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非纺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10、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信息化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认定为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11、对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家级奖励人民币5万元,省级奖励人民币3万元。
1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成绩特别突出,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奖励2万元,亩均销售产出率、亩均税收列全县前10位的,奖励1—5万元。
13、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并争取到土地带帽指标的,按实际争取到土地指标面积,每100亩奖10万元。
14、对当年被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国家级奖励人民币5万元,省级奖励人民币3万元。对当年被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其他各类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15、对当年通过ISO系列、ITS、OTS、SA8000、16949、ETL等国际认证的,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当年获国家级、省级节能或环保产品认证的企业,每家奖2万、1万元。
16、建立企业研发中心,投入在50万元以上,对全镇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作用明显的,列入国家、省、市、县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建立省级以上产品检测中心的每家奖励5万元。
17、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国家免检产品奖励5万元,获国家鲁班奖、国优工程奖励8万元,省级以上新产品每只奖励5000元。获“钱江杯”、“白玉奖”的奖人民币2万元,获“省文明工地”、“标化工地”及国家绿色环保、节能建筑示范工程每只奖人民币1万元(以有关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不重复计奖)。
18、对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行业标准、工法制订,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19、对当年引进、收购省级以上名牌或弛名商标、国外著名品牌,每只给予2万元的奖励。
20、积极实施“
21、对“中国·柯桥纺织指数”采集样本企业及时准确报送外贸指数、景气指数、订单指数,并对数据进行把关,未出现少报、迟报、瞒报现象的,奖励5000元。
22、鼓励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引进博士以上学历、教授级高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在我镇企业实际工作两年以上,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由镇统一组织的人才专场招聘会,每次给予500—2000元的补助。当年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大专院校的产学研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位人民币5-10万元。被评为县级“十佳”建筑、商贸等非纺类企业,奖励5万元。
三、引导企业走国际化之路
1、对当年到境外创办贸易性公司(窗口)且投资10万美元及以上每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或生产性企业的企业(以外经贸部门批准为准),鼓励企业创办境外企业。经认定,境外企业当年开工投产的每家奖10万元。
2、鼓励企业引进外资,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对项目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超过5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对企业主要经办人每100万美元奖励0.2万元。外资嫁接并购现有规模以上企业且外商直接参与管理、实到外资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5万元。
3、对到境外注册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世界500强等国际采购商验厂标准,成为其供货企业,自营出口增幅明显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当年完成境外承包或劳务合作的企业,营业额在2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5万元,凡在境外工程承包中创优等奖(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建筑方面最高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5、鼓励企业参加国际性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对出国参展的摊位费实行补助。对由镇(县)统一组织到境外招商参展的,凭有效票据,摊位费一次性补助50%,对企业自主参展的,经备案,一次性补助摊位费30%;对由镇政府或协会组织国内(国际性)参展的,按摊位费,统一给予50%以内的补助。
6、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出口贸易,当年完成镇下达指标,且自营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50%以上,奖励1-3万元;当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35%以上,奖励5-10万元;当年自营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30%以上,奖励10-20万元;当年自营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25%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增幅在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对自营出口贡献特别巨大的但增幅未达到要求的,一次性补助5-15万元。
7、新注册落户我镇外贸企业,当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奖励10—15万元,1000—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25万元。
四、扶持商贸三产服务业发展
1、鼓励现有商贸服务企业上规模。批发企业当年纳税申报销售额(下同)3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且增长率在30%以上的,每家奖励2万元。
2、鼓励争创名优企业。按商贸服务业排名进入全县同行业前十名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品牌经营。对新落户我镇的国内外知名商贸服务企业(同行销售排名国内前100位或国际前500位),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本地新投资2000万以上的三产项目,且当年开工建设的,每只奖人民币5万元。当年新引进落户国际、国内著名品牌(连锁)店,且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人民币5万元、3万元。
5、对当年评定为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五、考核结算办法
1、上述有关政策由镇经发办负责解释,各项数据以年终县对镇考核结算数为准。
2、奖额和补贴兑现与镇下达主要经济指标挂购(税收、产值、销售、投入、出口、外资),完不成任务的加权后按比例扣减。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所有奖励。
3、考核由企业申报,并经镇经发办核对,奖额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审核。在同一项目中不重复奖励。
4、奖励对象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奖给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