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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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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
绍县教财[2007]171号
绍兴县农村小学寄宿制学生营养餐工程实施办法
(试行)
为增强农村寄宿制小学生的体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经教育局研究,决定对农村小学寄宿制学生实行营养餐工程,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施对象
农村小学寄宿制学生。
二、资助标准
自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由学校每天向上述学生提供一餐标准为1.5元的营养餐。为核算方便,全学期以100天计,资助每生金额为150元/学期。如上述学生享受贫困学生“爱心营养餐”的,则仍可同时享受该营养餐。
三、资助形式
学校向受资助学生发放营养餐证,学生凭证免费用餐。营养餐证由教育局统一印制。
四、资金管理
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由学校上报受资助学生的情况,经县教育局核定,下达营养餐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补助所在学校相应的食堂工作人员费用和柴火费用,所需资金均在县人民教育基金会中列支。
学生营养餐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学校不得挪作它用。学校应按“营养餐”标准和数量足额配餐,食堂等工作人员相关费用和炊具添置的经费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同时要建立学生营养餐用餐登记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教育局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
五、食品安全
为保证学生营养餐的卫生安全,各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采购、烹制、炊具消毒、用水等环节的卫生管理与监督。建立食品留置监测制度,保证样本资料完整。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建立食物中毒和疫情、病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到及时处置,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学校稳定。
绍 兴 县 教 育 局
绍兴县人民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