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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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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县司[2008]13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

 

各镇(街道):

目前,我县的镇(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好评。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新时期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健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特提出以下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人员力量。要牢牢抓住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机遇,切实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把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优秀人才推荐到人民调解组织中来。根据国务院和司法部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为3至9人,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为3 人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委员。换届结束后,各镇(街道)请把调整后的调解组织情况报给我局(镇、村两级调委会成员情况填入后面附表,于六月十五日前报我局)。

二、进一步规范工作开展。一要强化依法调处,做到处理依法,程序到位,文书规范,要统一使用规范的调解文书,特别是调解协议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二要强化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例会、学习、纠纷登记、回访、档案管理、纠纷排查、重大疑难纠纷和易激化纠纷报告等各项制度。三要强化硬件建设。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实际,建有调解室,配有一定的设施。

三、进一步优化人员素质。调解组织调整后,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调解队伍的业务培训,使各村(社区、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要开展常年业务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有条件的每季度开展一次;要加强业务指导,使人民调解员真正做到业务熟、思路清,调解工作效率高、效果好。

附:(1)镇(街道)调委会成员情况表

   (2)村(社区、居)调委会成员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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