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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政〔2007〕121号
福全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㈠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我镇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有效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进“平安福全”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㈡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⒈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和森林火灾等造成的灾害。
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火灾、公共设施和设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⒊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民族宗教、经济安全、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㈢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镇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需要由镇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㈣工作原则
⒈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⒉损益合理,快速反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在处置各个环节都要突出“效率优先”的原则,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⒊分级负责,联动处置。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统一接警、分级分类”的联动处置机制。
⒋依法规范,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坚持依法行政,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组织体系
㈠领导机构
镇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镇长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镇长按照分工和在镇政府相关非常设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镇长、副镇长处理有关工作。设立镇应急管理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㈡指挥机构
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机构为镇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㈢工作机构
镇政府相关办公室(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办公室职责,分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保障办公室。
⒈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办公室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应确定一个应急主管办公室、若干应急协管办公室。应急主管办公室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办公室。应急协管办公室是按照办公室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办公室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办公室。
⒉应急保障办公室。根据办公室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任务的承担,应确定一个办公室牵头,若干办公室协助。
㈣村(居)、企业应急组织机构
各村(居)、企业是本区域或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㈤专家组
镇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办公室聘请的专家所组成的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镇政府各办公室(部门)、村(居)、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㈠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镇政府各办公室(部门)、村(居)、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镇应急主管办公室和应急管理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要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等级并分别按规定进行处置。
㈡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村(居)、企业等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镇应急管理机构和镇应急主管办公室。镇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主管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镇总体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㈢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 镇、村(居)、企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㈣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村(居)、企业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镇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镇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镇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村(居)、企业、办公室开展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㈤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县有关方面支援。
㈥应急结束。 镇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村(居)、企业或镇相关应急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镇政府或镇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㈦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原则上由事发地村(居)、企业负责,镇政府和镇有关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㈧调查评估。 镇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村(居)、企业,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镇政府作出报告。
㈨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一般由事发地村(居)、企业负责,需要镇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村(居)、企业提出请求,镇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
㈩信息发布和通报。 由镇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镇应急管理机构会同负责牵头处置的镇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四、应急保障
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㈠通信保障。 镇应急主管办公室要会同电信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㈡公共设施。 自来水厂、供电所等要会同镇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做好水、电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㈢交通运输。 村镇建设办要会同派出所等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㈣基本生活。 社保办、医院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村(居)、企业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㈤医疗卫生。 医院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㈥物资能源。 经发办要根据应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统一协调能源供应、电力调配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同时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市场产生大的波动。
㈦治安维护。 镇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派出所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㈧技术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经发办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科研单位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㈨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㈩人员防护。 村(居)、企业要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区域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镇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五、监督管理
㈠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镇有关部门、村(居)、企业要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㈡预案演练。 镇应急管理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
㈢责任与奖惩。 镇政府、村(居)、企业和镇有关办公室(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由镇应急管理机构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镇有关办公室(部门)和村(居)、企业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本《预案》将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附:⒈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⒉福全镇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一览表
福全镇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15日
主题词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报:县应急办
发:各村、企事业单位
福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校对:朱惠刚 2007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