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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各市政、园林施工单位,各燃气企业:
近接市建设局《转发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意见的通知》(绍市建设建[2007]15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转发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意见的通知》(浙建管[2007]20号)
二、《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建质([2007]116号)
绍兴县建设局
二OO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