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绍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县事务局内部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提高单位经济效益,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对所属科(室)、中心,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审计事项:
1.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单位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
3.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4.经济效益;
5.经济责任;
6.基建项目预(概)算、决算和进展情况;
7.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根据局领导精神通知被审计的单位。
四、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凭证、账表、决算及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财经纪律。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审计结束,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六、审计决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七、对违反规定的各单位和个人,由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八、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九、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