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绍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务用品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公务用品采购行为,加强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绍兴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针对部分公务用品不宜政府采购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务用品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 局公务用品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采购的具体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1.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制定局公务用品采购的实施细则;
3.审核局公务用品采购计划;
4.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5.受理局公务用品采购投诉;
6.其他有关公务用品采购事项。
第四条 局公务用品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1.合同价值十万元以下的房屋购建、改造、维修和租赁等项目;
2.单价一万元以下或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下的各项设备、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及配件的购置、安装和维修;
3.五万元以下办公及业务用的印刷、消费性劳务、绿化、服务等项目;
4.其他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局公务用品采购的具体范围,见绍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品采购目录。
第五条 局公务用品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六条 局公务用品采购和结算程序:
1.各科(室)、中心、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公务用品采购申请表,报局公务用品采购领导小组。
2.局公务用品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由局(采购单位)与供货厂商签订。
3.采购的用品由所需科(室)、中心、公司验收,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办公室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单和发票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条 局公务用品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实施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公务用品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绍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务用品采购目录
一、办公用品
1.笔、墨、纸张、墨粉、纸巾等;
2.笔纪本、信封、信签纸、文件头等印刷。
二、交通、通讯设备
1.电话机、自行车等;
2.轮胎、机油、腊、香水、座垫等汽车配件及养护用品。
三、维修、改造
1.房屋购建 、维修、租赁;
2.灯泡、开关、微型变压器、龙头、阀门等水电配件;
3.空调、电梯配件及安装维修。
四、会务、考察用品
1.会议用洗理用品、文件袋、水果、鲜花、绿化等;
2.会务、考察等活动礼品。
五、福利品
夏令品、冬令品、劳保用品等。
六、其他
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消费性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