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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建设厅《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市政公用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6]2O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绍兴县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和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查监管机构
绍兴县建设局负责绍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对本县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施工图未经审查及审查不合格的,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审查机构资质及范围
(一)在绍兴县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必须持有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书,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建设部134号令及省建设厅浙建设[2006]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无审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不得违法违规挂靠具有审查资质证书的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审查机构不得以各种形式允许无审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或为无审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接的审查图纸盖章或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审查机构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三、委托审查机构
(一)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将属于审查范围项目的施工图委托给绍兴市具有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省审查机构审查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审查。
(二)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有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但所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或利益关系:
1、审查机构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送审或勘察设计的施工图;
2、审查机构不得审查与其有投资利益及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送审或勘察设计的施工图;
3、审查机构不得审查本机构的各投资方和投资人所在单位送审或勘察设计的施工图;
4、审查人员在勘察设计单位持有股份的,不得审查该单位勘察设计的施工图;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回避的情况。
四、审查备案
凡绍兴市以外的审查机构来本市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机构在《审查合格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报工程所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机构应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及本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同时应建立施工图审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季报制度。对日常审查工作中所发现的重大事项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等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每季度向县建设局及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项目、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等汇总情况。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县建设局
二OO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