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民公寓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
为大力促进新型城镇建设,统筹城镇各项建设事业,积极构建宜居杨汛,加快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拆旧建新建设农民公寓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本镇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民公寓的意义
农民公寓建设是新时期住房建设提出的客观要求,是当前新型城镇建设中解决农村存量土地空间严重不足的现实需要,更是切实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更新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有利于杨汛桥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农民公寓建设的原则
1、统一规划,以人为本
农民公寓建设要按照新型城镇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要求,把握选址的科学性,布局的合理性,建设的系统性,切实做到以人为本,要根据各村(居)实际和安置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村(居)计划,镇规划联审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建设,循序推进。
2、节约集约,盘活存量
农民公寓建设应围绕存量土地,积极整合现状用地,进行盘活利用,要始终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农民公寓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发挥最佳的土地效益。要积极打破村(居)行政区域界线,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合作和统筹,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3、拆旧建新,有偿购房
进行农民公寓安置的农户,应按规定拆除本户所有旧房或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旧房调剂、调拆的手续后,方可进行公寓安置。公寓安置要按照有偿购房的要求,以家庭为单位进行。
4、住困优先,激励引导
在推进农民公寓建设过程中,要始终把解决住房困难户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再予落实其余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农户;要注重引导和激励相结合,积极转变传统建房模式和思路。
三、农民公寓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农民公寓建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建设和控制:
1、户型控制。按在册户籍人口计算,建筑面积大户(6人以上)控制在220平方米以下,中户(4~5人)控制在180平方米以下,小户(3人以下)控制在135平方米以下。其中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2、规模要求。农民公寓用地面积宜在4亩以上,安置户数宜在30户以上(特殊地块可适当缩小规模),在严格控制一梯一户的前提下,以多层、两单元以上联体为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村(居)可打破行政村(居)界线联合开发建设农(居)民新村。
3、经济指标。农民公寓安置区容积率应控制在1.2~1.5,建筑密度控制在35~40%,绿地率控制在20~25%。
四、有关激励政策
实施农民公寓建设的建房户,作以下政策支持:
1、盘活宅基地奖励。村(居)通过拆违拆旧,整理盘活存量宅基地,其所得土地在符合城镇规划前提下,建设符合县要求的农民公寓点,来解决住房困难房、拆迁户和要求翻建户的住房问题,镇补助该安置点的村(居)5万元工作经费。对积极推行整理后的土地公开出让,解决住房困难房的,实施属镇部分净收益全额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社会保障工作。
2、旧房拆除补贴。对进行农民公寓建设安置的农户,实行对本户原有旧宅拆除补贴。由镇政府一次性对被拆除房屋原合法建筑面积进行25元/平方米拆除补贴。
3、公寓安置奖励。对实施农民公寓的村(居)和个人,实行公寓安置奖励。村(居)进行农民公寓建设的,在县新农村办奖励每户5000元到村用于基础设施配套的基础上,镇再奖励每户3000元到村。住困户或其它改善住房户进行农民公寓安置的,在县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大户6000元,中户5000元,小户4000元的基础上,镇再予以1:1匹配奖励;对已经合法审批,但放弃原审批的宅基地统一进行公寓建设的,加倍奖励。
4、有关规费减免。农民公寓建设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配管费、墙改押金、散装水泥押金、房地产登记发证费、土地登记发证费、定线放样费、质监费、房屋勘丈费等费用予以全免,其他技术性服务费减半收取。
5、考核奖励。对在2007年度12月底前农民公寓点主体建设动工的,成绩特别显著的,镇给予村(居)干部一定奖励。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农民公寓建设是一项惠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工程、德政工程。各村(居)要切实认清形势,深刻理解农民公寓建设的目的和意义,把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提到村(居)重要议事日程。要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行政工作抓实抓好,更要把做好该项工作作为检验我们工作好坏的标尺。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民公寓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村(居)要紧密结合该项工作,相应成立由村(居)主职干部为组长的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抓紧摸排推进地块,调查好安置户情,做深做细群众思想工作,切实负责起农民公寓建设工作。要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推进机制,有效促进资源的整合和政策的落实。
3、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农民公寓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工作,涉及大量建设资金和奖励资金。在建设过程中,全镇上下务必从源头上抓起,通过健制度,履程序,深化监督、考核和审计,切实防范和杜绝违法违纪事件发生。严禁在申请建设公寓式住宅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方式套取或骗取批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