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杨汛桥镇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部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以及县委办(2007)72号《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杨汛桥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移交登记
(一)已服刑人员的档案移交和接管
杨汛桥派出所将镇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有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资料副本(复印件)移交镇社区矫正办,镇矫正办及时建立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
(二)新报到矫正对象的接管
1、登记造册。了解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所犯罪行、所处刑罚、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及就业等基本情况。
2、建档。对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一人一档,内容包括:(1)矫正对象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各类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2)矫正期间的各类登记表、审批表、小结表、鉴定表,矫正方案等。
对户籍不在本镇,但居住在本镇的矫正对象,应及时与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取得联系,落实在本镇参与社区矫正的,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落实监管措施。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执行
(一)实施谈话教育
镇矫正办应及时对新接管的矫正对象进行初次谈话教育,邀请“6管
1、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
2、告知矫正对象权利和义务(发书面须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1条);
3、宣布各项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4、25、26、27条);
4、开展面对面谈话教育,了解思想认识和家庭情况,并制作谈话笔录。
(二)制定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6管
1、有针对性的谈话教育方案;
2、有针对性的报到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走访帮教、公益劳动计划;
3、建立监督、管理和考察小组,落实“6管
(三)落实监管监护措施
1、村(居)矫正领导小组与矫正对象的监管责任人(包括村干部帮教者、社会志愿者)签订监管协议书,与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签订监护协议书,明确监管监护职责,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2、矫正对象所在村(居)的矫正小组成员,应经常反馈矫正对象的平常表现,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有不良行为倾向的,立即向镇社区矫正办报告,及时依法处理。
(四)组织公益劳动
镇矫正办采取以集中式为主,自助式、包干式、特长式为辅的公益劳动组织方式,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管管理的原则,组织、检查、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剥夺政治权利除外)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劳动,提高参与劳动的积极性。
(五)开展思想教育
1、集中教育
镇矫正办采取集中培训、讲座、上门走访、参加社会活动等方式,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文化知识、认罪服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开展引导性心理咨询。对未成年矫正对象,选择适合其健康成长的方式,专门开展教育矫正。
2、走访和帮教
镇矫正办通过走访掌握了解矫正对象就业、就医、就学、住房、责任田、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依法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真予以解决和落实,使矫正对象感到社会的温暖,服法改造,早日成为新人。
三、监督管理
(一)分级管理
对所有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四等。即严管、普管、二级宽管和一级宽管。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镇矫正办报到之日起定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二级宽管;二级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自定为二级宽管之月起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一级宽管;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直接升为一级宽管。
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3分以上的情况,降一级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处分或治安管理处罚或连续3个月累计扣分15分以上的,定为严管级。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议在一般等级以上的方可升为普管级。
(二)分级处遇
1、严管级矫正处遇为:
(1)每半月上交思想汇报一份;
(2)每周到镇矫正办报到一次;
(3)镇矫正办每半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4)必须参加镇矫正办指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
(5)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2、普管级矫正处遇为:
(1)每月上交思想汇报一份;
(2)每月到镇矫正办报到一次;
(3)每半月电话报到一次;
(4)镇矫正办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3、二级宽管矫正处遇为:
(1)每两个月上交思想汇报一份;
(2)每一个半月到镇矫正办报到一次;
(3)镇矫正办每两个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4、一级宽管矫正处遇为:
(1)每季度上交思想汇报一份;
(2)每两个月到镇矫正办报到一次;
(3)镇矫正办可酌情减免其参加集体学习或活动的次数和时间;
(4)镇矫正办每季度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三)请销假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本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报公安机关审批。批准请假的,凭镇社区矫正办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准假通知书》外出。外出归来后,提供车票、飞机票、住院发票等相关凭证及时销假。
四、考核奖惩
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考核。
(一)考核的内容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应当区别不同对象,根据不同要求进行分类考核。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全面考核其遵守监督考察规定以及参加集中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的情况;对暂予监外执行、单处或主刑已经服刑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考核其遵守监督考察规定的情况。
(二)考核的方法
考核采取记分考核的方法。记分考核,即以月为单位,在规定月基本分的基础上,根据日常表现给予加(扣)分,并确定月考核等级(加扣分细则附后)。具体方法是:
1、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每月的基本分为10分,表现突出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给予扣分。
2、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加(扣)分,由监督考察小组提出建议,报镇司法所审批。对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一次加(扣)分5(含本数)分以上或累计加分10分以上的,由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对社区矫正的加分月人均限额加分为10分(加扣分不得折抵),并由镇矫正办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监督管理。
4、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加(扣)分后,镇矫正办应当通知监督考察小组和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或依法判处治安管理处罚的,自宣布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之日起,原积分无效;被撤销收监、缓刑、监外执行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原积分无效。
(三)考核的评定
根据综合考核情况,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月考核等级。社区矫正对象的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级别。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无扣分且当月累计加分在3分以上的,为优秀等级;当月无扣分的,为良好等级;当月累计扣分在3分以下的,为一般等级;当月累计扣分在5分以上的,为差等级。
(四)奖惩的种类
奖励包括评选年度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减刑、假释三种形式;惩处包括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五种形式。
1、被判处管制、被准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参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
2、被判处管制、被准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达到以下减刑起报分值的:矫正期在一年以下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00分、矫正期在一年以上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50分,可以上报县社区矫正办,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3、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矫正对象当月累计扣10分以上或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价等级为差,或半年度累计扣分30分以上,或本年度内累计扣分50分以上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4、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1)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2)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镇矫正办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3)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逃避监督管理的;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奖惩的复议。
矫正对象对奖惩结果有意见,可以在3日内向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审意见应在5日内作出,并告知当事人。社区矫正对象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县检察院申诉。
五、矫正解除
(一)解矫程序
1、在矫正期满前30日内,镇矫正办指导矫正对象完成《自我鉴定》。镇矫正办组织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监管责任人(村干部帮教者和社会志愿者)、派出所负责民警、驻村指导员、有关单位、村(居)矫正小组组长参加的评议会,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符合解矫条件的,依法解除矫正。
2、解除矫正的决定,应当向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
(二)矫正期满,矫正解除
1、对矫正期,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为实际刑期;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为缓刑考验期或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为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矫正期满,矫正解除。
2、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受奖励,给予缩短矫正期,矫正期满,矫正解除。
(三)因减刑,提前解除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内,受到减刑奖励的,减刑后期满,提前解除矫正。
(四)收监执行,自矫正对象被收监之日起,矫正解除。
1、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
2、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
3、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五)重新犯罪或有余漏罪,自羁押之日起,矫正解除。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者发现有余漏罪,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羁押、逮捕之日起矫正解除。
(六)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矫正解除。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发生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解除。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镇矫正办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由县矫正办通知原关押单位。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