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稽政[2007]26号
关于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
若干规定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提高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激励育龄群众少生优生、优育优教,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本镇实际,对我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兑现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发放对象:本镇户籍(除婚迁)或在本镇所属企业工作,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及浙江省计生委[2003]78号文件规定的,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
二、发放年限: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按年兑现,此规定出台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尚未领取奖励费的,不再补发。
三、发放标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无用工单位的有所在村、居发放,具体发放形式或金额由村(居)自定,但需报批镇人民政府同意。
四、发放途径
1、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或外出务工经商的,由本村发放;如一方从事农业生产,另一方在本镇所属企业工作半年及以上的,则由村与用人单位各负担50℅。
2、独生子女父母均为在职职工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50℅;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另一方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包括无业人员)或死亡的,独生子女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3、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非农业户口且又待业无工作的,由居委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为非农业户口且又待业无工作的,另一方在本镇所属企业工作半年及以上的,由居委会与用人单位各负担50℅。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兑现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填写好发放明细表,将发放明细表于年底前交镇社事办一份存档。各村(居)、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兑现情况将与2007年度岗位责任制及先进评比挂钩。
以上规定,希各单位自二OO七年起认真贯彻执行。
稽东镇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稽东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