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积极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根据《绍兴县残疾人扶助办法》(绍兴县人民政府令第18号)文件:“对因大病医疗造成突发性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在新型合作医疗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的基础上,酌情给予补助。”规定和《关于印发绍兴县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5]92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县对因大病医疗造成突发性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补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对象
1、因发生大病医疗的特困残疾人家庭;
2、其他因大病医疗造成突发性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补助范围
1、补助人员范围:补助对象家庭内残疾人本人和其他家庭人员;
2、补助金额参考范围:符合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
三、补助标准
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内的自负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2001元—5000元部分,给予30%的补助;5001元—10000元部分,给予40%的补助;10000元以上部分,给予50%的补助。一个合作医疗年度内每人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四、程序及资料
1、程序:
(1)申请人先到合作医疗办报销有关费用,然后凭合作医疗办报销凭证向所在镇(街道)残联申请补助,填写《绍兴县因大病医疗造成突发性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申请表》,镇(街道)残联审核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残联。
(2)县残联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后随《预算资金拨款申请书》向县财政局申请拨款。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核拨,核拨资金通过镇(街道)财政补助到贫困残疾人家庭。
2、报送资料:
(1)由县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低保家庭的还需提供由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3)合作医疗办报销凭证原件;
(4)《绍兴县因大病医疗造成突发性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申请表》
五、办理时间
1、镇(街道)残联不定期受理。
2、县残联、县财政局及时予以审核、核拨。
3、镇(街道)财政及时补助到位。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七、本实施意见由县残联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绍兴县因大病医疗造成突发性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申请表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县财政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