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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重症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的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症精神病患者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特困人员,无法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对他们的监护管理稍有不力,就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危害和影响。根据《绍兴县残疾人扶助办法》(绍兴县人民政府令第18号)和《关于印发绍兴县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5]92号)文件精神,现对部分重症精神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本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重症精神病及躁狂症患者(以下简称“重症精神病患者”);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住院的需另行申请,由发文单位集体讨论认定。

    二、救助标准

对重症精神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酌情实施救助,但一个年度内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并不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复报销医疗费用。

三、资金负担

重症精神患者医疗救助资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救助程序

1重症精神患者接受住院治疗前,由监护人向当地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残联会同镇(街道)精防办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绍兴县重症精神患者住院治疗申请审批表》,并由县精防办签署治疗建议等意见后报送县残联确认。

2、重症精神患者住院治疗费用由县精防办负责在批准救助额度内与定点医院统一结算,期间县精防办要及时掌握医治情况和费用支出情况,并定期将有关资料送县残联确认。

3、县财政局根据县残联确认资料和县精防办与定点医院的结算资料核拨所需经费。

4、治疗康复定点医院明确为绍兴市第七医院和绍兴市安康医院。

五、报送资料

1、县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3、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原件;

4、《绍兴县重症精神患者住院治疗申请审批表》

六、救助资料由县精防办保存备案。

七、本实施意见自200611日起实施。

八、本实施意见由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绍兴县重症精神患者住院治疗申请审批表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县财政局

                            绍兴县卫生局

               00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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