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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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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绍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绍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足额缴纳和安全运行,维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126号)、《中共绍兴县委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三有一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县委〔2003〕88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三有一化”改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的暂行办法》(绍县政发〔2004〕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个人共同出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纳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单独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 资金预算

    第五条 资金预算是指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年度资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 资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县政府明确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草案。

    第七条 资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资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资金预算的执行。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下达,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资金的收支情况,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格、时间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资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资金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减免。

    第十一条 资金收入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收入、利息收入、政府注入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收入是指集体、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以及政府按规定标准筹集拨付的收入。

    政府注入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收入是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不足以支付支出时, 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从政府筹集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收入中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其他经财政部门依法核准的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收入。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对开发区和镇(街道)负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统一由县财政和国土、劳动保障等部门分别与其结算,并及时划入财政专户。村和个人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其本金和利息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县财政按照规定应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直接拨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收缴资金时,在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主要用途:接收经办机构和其他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障费收入;接收收入户和支出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本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接收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的补贴收入;接收开发区和镇(街道)应负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收入;接受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补贴收入等;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或其他部门将征收的社会保障收入户,在每月月末之前将征收的资金以及收入户的利息收入缴存财政专户。缴存财政专户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证记账。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定期与"财政专户存款"对账单核对,每季度核对一次,季度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余额与财政专户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资金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统筹范围,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 资金支出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费支出、一次性给付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养老待遇支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先从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

    基本生活保障费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生活补助待遇支出。

    一次性给付支出是指保障对象去世或因其他原因而按规定将个人账户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的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政府匹配资金按规定转移的支出。

    其他支出指其他按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开支的支出。

    第二十条 为方便被征地农民领取,经办机构在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轻纺城支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主要用途: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暂存支付费用及本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资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资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每月3日前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财政部门要保证支出户的资金存量能够维持正常支付。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核定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待遇,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给保障对象。保障待遇的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资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 资金结余是指资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预留支付费用后,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资金结余转存定期存款,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资金结余不足以支付未来6个月支出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补助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 资产包括资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项等。

    现金是指经办机构或其他部门征收的零星的、小额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及经办机构用于直接支付保障待遇的库存现金。经办机构和指定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银行存款是指存入银行的资金款项,包括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

    暂付款项是指因临时需要经县财政部门批准而暂时支付的款项。一般情况下,资金不得发生暂付款项。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资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资金在周转发生困难时,经县财政部门批准,临时向银行、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借用的款项。

    暂收款项是指经办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属于社会保障收入之外的暂收款项。

    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资金的其他收入。

第七章 资金决算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资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资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和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资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资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送财政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资金财务报告为资金决算。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的经办机构负责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其他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不得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开支,由县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核算和管理财政专户资金收支运行,监督经办机构的收入划解和支出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严格审核、按时拨付、及时对帐、定期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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