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机关有关部门: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全省国土资源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清理后保留的国土资源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转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等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共收费项目,不再在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商系统商标注册收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执收,因此,该收费项目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不再单列。
六、林业系统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业系统已收取兽药品种生产审批费、四、五类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兽药生产许可证费、饲料添加剂审批费、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费等7项属于中央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农业部门已暂停征收,因此,上述7项收费在此次我省公布保留的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不再予以公布。
和收费标准中不再予以公布。
八、原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费”、“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审查费、公告费)”项目不再单列,统一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原批准文件执行;公安部门开设的公安专业自学考试,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教育部门自学考试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再单列。
九、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各有关执收单位要及时到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