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6年录用的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1997]33号《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和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绍县人[2005]116号《关于加强新录用公务员培养和管理的意见》、绍县人[2005]117号《关于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学习锻炼的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满时,由用人单位对新录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1、个人总结。试用期满一个月之内,由本人根据试用期工作任务和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全面总结(手写)。
2、个人述职:在书面述职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在八月份将组织任职定级对象作三分钟左右的“任职定级感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指导老师评语:由指导老师单独对所带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政治业务素质、社会主义荣辱观、工作责任性、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服务意识、团结协作等方面写出评语。
4、组织考核鉴定。由用人单位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写出考核材料,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1、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2、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3、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三、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取消录用。
四、《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一式两份和《指导老师基本情况及对所带公务员评语表》一式一份,请于八月底报县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五、新录用的公务员经考核合格的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一份同时上报。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绍兴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7日 印发
主题词:公务员 定职 登记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