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绍县土资〔2008〕3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从源头预防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0号)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和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审核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审核范围。全县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平水、王坛、稽东、富盛、兰亭、漓渚、夏履、湖塘等镇(街道)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审核的办法及资料。评估审核手续由各镇(街道)国土所到县国土局地矿科办理。办理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非农村私人建房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位图);建设项目用地勘测报告。
2、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位图;现场踏勘表(详见附件一);建房地点现场调查照片。
经审核,建设项目用地不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由县国土局出具地质灾害不易发区证明,非农村私人建房建设项目的证明需县国土局初审后报市国土局审核办理出具;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程序及内容。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项目用地单位确定的由该业主单位出资委托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项目用地单位不确定的,由土地所在镇(街道)代为出资委托评估。评估成果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及时报各级国土部门审核和备案登记。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一、二、三级分别由省国土厅、绍兴市国土局、绍兴县国土局组织评审和备案登记。
考虑到农村私人建房的实际困难情况,农村私人建房由所在地镇(街道)根据建房的规模、位置、集中度,采用按镇(街道)、分地域或区块集中委托评估,然后由评估机构出具《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表》(详见附件二)。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应用。评估结果作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农村私人建房集体土地报批的必备依据;如无此依据的,不予受理相应的用地报件或用地审批。对评估为基本适宜的,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必须对评估单位针对性提出的防治措施作出书面承诺并严格执行。项目用地单位不确定的,由土地所在镇(街道)作出承诺,待供地后,由用地单位执行防治措施。评估不适宜的,应另外选址。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4号)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为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私人建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费用由镇(街道)财政统筹解决。
六、本意见自
附:表一 山区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表(试行)
表二 绍兴县农村私人建房现场踏勘表
表三 绍兴县私人建房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承诺书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地质灾害 评估 意见
主 送:各镇(街道)国土所、县行政审批中心国土窗口 |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拟稿:陈忠根 校对:楼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