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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义务教育经费实行集中核算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2008年起全县义务教育经费实施“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为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的规范管理,决定从2008年起,实行教育经费集中核算制度。为顺利实施教育经费集中核算,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教育经费二级核算集中管理机制 按照义务教育经费“校财县管”的要求和“集中监管、统筹使用、计划调控”的指导思想,建立县财政局和教育局二级核算的经费管理机制。 县财政局和教育局对全县教育经费实行集中核算。绍兴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为一级核算单位,负责县级教育经费块状资金的集中核算;在县教育局内设绍兴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以下简称“教育分中心”)为二级核算单位,负责全县学校资金明细账集中核算。 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职能:县级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核算县级及上级补助资金的总账,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管指导。 教育分中心职能:对下属学校(单位)预算执行、会计核算、监管指导。 二、集中核算资金的申请与划拨 县级及上级补助资金(含学校非税收入资金)使用实行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划拨。资金申请:由学校根据年初预算向教育分中心提出申请,经教育分中心审核汇总,报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核准,由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拨付。资金划拨: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教育分中心的申请拨付到位。具体操作为: 经常性教育经费根据年初预算按月拨付;专项教育经费由教育局根据年初预算拟定具体分配方案,报财政局核准后,原则上通过发文下拨学校;非税收入资金由学校根据预算向教育分中心申请,由教育分中心审核汇总后向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申请拨付。 镇属学校基建经费划拨与核算。镇属学校基建由所在镇政府按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网点布局调整实际提出建设方案,经县教育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确定项目,报县发改局,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镇属学校基建县级补助资金仍按《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县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政办发[2007]49号)文件规定执行。镇财政设立学校基建银行专户,基建经费投入使用情况接受县财政局、教育局的监管,实行一月一报。县级补助资金由县教育局、财政局发文,由县财政局划拨到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再划拨到教育分中心,由教育分中心划拨到学校基建银行专户。镇财政承担资金由镇财政直接划拨到学校基建银行专户。 三、完善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统筹安排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由各学校编报,教育局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经县政府同意、县人大批准后执行。有关部门、学校要严格按核定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剂。 成人教育、幼儿教育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成教、幼教经费使用接受县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管。 四、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的督查机制 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教育经费的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进一步建立公开透明以生均分配为主的教育经费分配制度。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的监督机制,对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要定期实行通报。各级核算中心要加强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规范、科学、安全、高效。学校要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完善“以县为主”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实行教育经费集中核算制度体现了县级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保障,是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学有所教”,推进优质普及十五年教育,确保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各级核算中心、各学校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确保全县教育经费集中核算管理机制的顺利实施。- 上一篇:关于成立防汛防旱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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