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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公共卫生服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县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绍兴县县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绍兴县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全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绍县政发[2005]7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18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省级补助)的专项用于全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二、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按照“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的原则,主要用于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服务内涵和工作内容按《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绍县政发[2005]71号)的规定执行。 三、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本县常住人口计算,给予每人每年15元(其中:3元由省财政补助)的补助;按全县流动人口的50%计算,给予每人每年15元的补助。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和村卫生室、村级公共卫生联络员的补助。 (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给予每人12元补助;对老年人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给予每人6元补助。 (三)公共卫生人员经费。各镇(街道)卫生院内组建公共卫生科,按辖区人口2人/万人的比例,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 (四)村卫生服务室经费。由县卫生局组织各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与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 (五)医疗卫生单位补偿经费。对镇(街道)卫生院院长的基本工资性支出及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国家规定标准部分给予补助;原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部分给予补助。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设施建设修缮、公共卫生装备、医疗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经费,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财力可能和卫生事业发展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由县、镇两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各山区镇卫生院的编内人员基本工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县公共卫生资金申拨程序 “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经县卫生、财政部门联合考核后按实拨付;“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由县卫生部门审核后按实拨付。 “公共卫生人员经费”、“ 村卫生服务室经费”、 “ 医疗卫生单位补偿经费”等资金,每年由县卫生部门根据补助范围和标准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卫生部门联合行文进行补助。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县财政、卫生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一)建立县公共卫生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县公共卫生资金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局酌情采取暂停或终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 1.虚报已完成的工作任务,套取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 2.镇(街道)财政补助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的; 3.未能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及资料的; 4.将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移作他用的; 5.其他违反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二)实行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将对县公共卫生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情况将作为今后年度拨付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后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