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发生重大危害健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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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大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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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美丽浙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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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环境事件是指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因环境污染引起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2.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3. 环境污染引起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认定依据为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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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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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重大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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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农质发〔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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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故是指发生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发生(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或伴有滥用行为,或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3. 重大药品安全事故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不良反应发生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或伴有滥用行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4.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是指由食品药品安全引起的未达到上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但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其中,造成恶劣影响指党和国家领导人作出重要批示或指示的;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并派调查组(工作组)开展专项调查或指导办理的;被国家部委以上发文通报的;引发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持续广泛负面报道和关注并查证属实的;引起较大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静坐、罢工等的。
5.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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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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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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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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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是指:
1. 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不力,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所列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口岸发生I级(特别重大)和II级(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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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安监、公安、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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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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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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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其中:
1.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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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公安、建设、质监、交通、海洋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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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重大伤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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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通知;卫生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8〕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7号);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7年度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评审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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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伤医案件是指因政府矛盾调处机制不健全而导致发生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针对不特定医务人员或患者的侵害案件,以及发生在医院内部一次致死3人以上的严重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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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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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政府履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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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县(市、区)均有本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有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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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央编办等部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编办发〔2014〕2号);《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49号);《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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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全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必须有本级政府举办的、符合数量规模要求的综合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必须有本级政府举办的疾控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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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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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本公共卫生、体育服务项目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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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考核结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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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合格是指:
(1)是否合格按上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的通报文件为准;
(2)通报文件的级别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处理。
2. 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项目考核合格是指:
(1)将体育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工作日程,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一次研究体育工作;
(2)将体育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3)将体育事业发展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4)将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5)将体育事业发展纳入对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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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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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水平医联体建设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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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推进多种形式的高水平医联体建设,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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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水平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6号);浙江省医改办关于开展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改办〔2017〕7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的通知(浙卫发函〔20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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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多种形式的高水平医联体建设,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是指完成医联体、医共体建设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水平医联体建设,辖区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
2. 辖区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联体建设的比例逐年提高,到2020年参与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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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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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点健康环境治理任务落实(“三个不带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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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年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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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三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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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年度目标是指完成当年下达的达标乡镇比例和整治项目总体形象进度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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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保、经信、公安、交通、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水利、林业、交通、农办、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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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完成“三改一拆”年度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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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14〕32 号);浙江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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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三改一拆”年度目标任务是指完成各县(市、区)完成市分解下达的“三改一拆”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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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国土、经信、林业、交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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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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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浙江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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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是指纳入《浙江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103个地表水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劣Ⅴ类比例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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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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