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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警调衔接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办(所、室)、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
现将《进一步完善警调衔接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实施。
柯桥区马鞍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8日
柯桥区马鞍镇党政办 校对:夏建平 2019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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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警调衔接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精神,根据浙江省和柯桥区《进一步完善警调衔接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警调衔接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的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在矛盾化解、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实现矛盾纠纷依法、高效解决,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职责分工
镇党委政府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牵头抓总工作,做好统筹协调、组织部署、督查指导等工作。落实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其他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滨海派出所:负责做好依法履职过程中受理的或其他部门、组织移交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做好移交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先期处置、证据固定等工作。
马鞍镇司法所:负责做好依法履职过程中受理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辖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与管理,做好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各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植工作,确保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
各村(居、社区):负责辖区矛盾风险的排查化解工作,做好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明确行政村“两委”主职兼任治保调解主任,提高基层矛盾风险排查化解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推行律师驻所工作机制
1.滨海派出所内设律师工作室,并按照派出所标识标牌要求悬挂门牌、公示栏、公示牌。
2.马鞍镇司法所,选派1名执业律师挂联滨海派出所担任矛盾纠纷特邀调解员,并落实每周一天驻所工作机制。
3.驻所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驻所律师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②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③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④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⑤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
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⑦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4.滨海派出所矛盾纠纷特邀调解员在派出所遇到疑难纠纷、复杂案件、维稳事项等时,需及时介入、共同开展分析研判,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二)推行人民调解员驻所工作机制
1.由马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派出所内设人民调解工作室,聘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为“马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滨海派出所工作室”(简称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使用“马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公章。
2.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有相对独立的调解和办公场所,按照派出所标识标牌要求悬挂门牌、公示栏、公示牌、人民调解标识标语。
3.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在马鞍镇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属地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及时调处化解镇内的矛盾纠纷案件。
4.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受案范围明确为以下四种情形: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
②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
③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民间纠纷;
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同调处的纠纷。
5.滨海派出所在接到各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警情,可视情邀请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村(居、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参与现场调解。对不能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和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办案民警在依法做好案件调查取证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对其他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民间纠纷,滨海派出所可以移送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镇、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及时引导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