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局属有关单位:
为完善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我区农产品生产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坚持诚信经营,推进柯桥区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柯桥区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绍兴市柯桥区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信
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修订)
2.绍兴市柯桥区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档案信用表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22日


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区府办、区食安办、吴晓炯副区长。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印发
附件1
绍兴市柯桥区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
信用评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引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倡导诚信经营,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生产主体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生产主体的信用状况,依法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行为。
第三条 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应当坚持信息共享、联动实施、依法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局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对各生产主体年度信用情况作出评价(见附件)。局质监科具体负责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发布,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局其他有关科室、所属单位负责向质监科提供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信息,依据信用分类信息,落实奖惩措施。
各镇、街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A、B、C、D进行分类。
(一)A级,表示该生产主体无失信信息,且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有1条荣誉信息;
(2)建立并保存生产记录;
(3)正常使用二维码追溯技术,实施二维码追溯管理(畜禽养殖单位按规定出具检疫证);
(4)年度检测合格并无禁用药物检出;
(5)上一年度未被评为C类、D类。
(二)B级,表示该生产主体无失信信息,但不具备A类评选条件。
(三)C级,表示该生产主体有一条失信信息。
(四)D级,表示该生产主体有二条(含)以上失信信息或有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荣誉信息是指经区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对判断主体信用状况起正面作用的记录,具体包括:
(一)被授予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
(二)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
(三)其他区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荣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