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作用,促进畜禽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现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文件要求,我区决定在2019年起全面开展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制定了《绍兴市柯桥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2017年印发的《柯桥区关于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绍柯农林〔2017〕98号)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市柯桥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19年5月6日


抄送: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印发
附件
绍兴市柯桥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精神,为全面提升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以下简称“先打后补”),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先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和免疫抗体检测,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其同期政府招标采购疫苗等值的经费补贴政策。通过实施“先打后补”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促进作用,满足规模养殖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多样化需求,促进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区内的相关规模养殖场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纳入“先打后补”实施范围,其余场点仍按现有政策领用疫苗。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在本年度内已经申请领用相应的政府采购疫苗,则在本年度“先打后补”政策中的补贴资金作相应核减。
(二)畜种和病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贴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43号)规定,在省级确定的重大动物疾病强制免疫病种范围内,我区确定生猪、羊二个畜种和相应的病种,具体如下:
生猪:口蹄疫(含O型、O型+A型)、猪瘟。规模养殖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某一病种或两种病种实施。
羊:口蹄疫(O型)、小反刍兽疫两种。
(三)补贴价格标准。补贴标准参照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确定2019年度的补贴标准为:生猪口蹄疫疫苗0.5元/mL,猪瘟疫苗0.35元/头份;牛羊口蹄疫疫苗0.5元/mL,羊小反刍兽疫疫苗0.4元/头份。此后的补贴标准将根据省采购价进行动态调整。
(四)补贴数量标准。根据省文件规定,补贴疫苗数量标准分别如下:每头出栏生猪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8mL,猪瘟8头份;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5mL,小反刍兽疫疫苗1头份。
(五)补贴金额标准。每头家畜年度补贴金额按照“疫苗的价格×补贴的数量”测算,2019年的补贴金额标准如下:
1.生猪:规模猪场全程自繁自育出栏用于屠宰的生猪,每头出栏活大猪年度补贴标准为口蹄疫4元、猪瘟3元。
我区现确定规模猪场自繁自育苗猪出售用于二次饲养的生猪,按每头出栏生猪使用口蹄疫疫苗5mL、猪瘟疫苗8头份计算,补贴口蹄疫2.5元、猪瘟补贴2.8元。
2.羊: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标准为口蹄疫2.5元、小反刍兽疫0.4元。
以养殖场当年出栏的产地检疫数为补贴基数,养殖场年度补贴金额=每头家畜年度补贴金额×家畜补贴基数。实施期内养殖场免疫合格的发放相应补贴;免疫效果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相应调减补贴金额或不予补贴:若第1次抽检不合格的,必须查找原因及补免,并适时追加第2次抽检,第2次抽检合格后补贴金额70%;第2次抽检仍不合格的,则继续免疫并追加抽检,抽检合格的补40%,若不合格则继续免疫与抽检,直至免疫合格,并且不予补贴。
当按上述标准测算的补贴资金金额超过规模场实际购买疫苗资金金额时,按规模场实际购买疫苗资金金额进行补贴。
三、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生猪和肉羊规模养殖场要求2018年末存栏500头以上,且养殖模式为自繁自育。
(三)未列入政府2018年、2019年清养关停计划的。
四、养殖场应履行的义务
(一)实施程序免疫。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免疫程序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规范采购使用。养殖场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自用。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清单(见附1)。
(三)定期信息报送。养殖场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通过登陆浙江省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定期报送免疫信息。要积极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在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先打后补”功能模块启用后,及时通过平台实时上传实施养殖场自购疫苗采购、使用、抗体监测等信息;未启用前,上述信息仍按规定通过纸质报送区畜牧兽医所。
(四)开展免疫评估。养殖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免疫效果评价,配合区畜牧兽医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年度开展1次以上(含1次)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同时要自行开展2次以上(含2次)免疫效果评价,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畜禽出栏前,应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实施工作流程
(一)养殖场的确定。
1.养殖场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在5月17日前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方案所规定相关资料。
(1)XX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见附2);
(2)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见附3);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2.审核确认与备案。区畜牧兽医所负责对养殖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并由区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汇总表(见附4)一并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省级以上补贴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在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先打后补”功能模块启用前,按以下办法申请、审核和发放补贴资金。
1.补贴资金申请。养殖场根据本试行方案规定要求,按一年度结算一次,及时提交补贴经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见附5);
(2)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3)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每次样品量不少于30份);
(4)试点规模场畜禽出栏统计表(见附6)。
2.补贴资金审核和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对养殖场提交的补贴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综合实施期内养殖场的免疫抗体结果、出栏检疫数以及自主采购疫苗数量,对每个实施养殖场上报的补贴金额进行审核测算。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审定汇总(见附7)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自购强制免疫疫苗补贴经费仍按省级以上财政与县(市、区)财政规定的比例承担。
3.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省文件要求作相应配套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施养殖场。
六、监督管理
(一)对养殖场的监管。
相关镇(街道)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做好规模养殖场的防疫监管职责,督促实施养殖场依法开展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区域内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实施养殖场的免疫监督检测和疫苗管理工作。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每场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实施养殖场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予享受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贴政策。
(二)对补贴资金的管理。
1.相关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实施养殖场资金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同意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区辖区内申请“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实施养殖场在我区以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额度等信息在区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浙江省部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XX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
3.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4.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汇总表
5.XX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6.柯桥区“先打后补”畜禽出栏统计表
7.浙江省强制免疫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