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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党员干部作风和效能问责实施办法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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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强化“靠作风吃饭,凭实绩说话”的工作导向,切实解决少数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对象:

(一)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农村基层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是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开展问责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职责,加强对问责的监督检查,确保问责到位。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党员干部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本地、本单位的政治生态底数不清、研判不力,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频发的;

(二)“一把手”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没有做到“四个亲自”,单位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排名靠后的;

(三)班子成员没有很好履行“一岗双责”,对下属疏于监督管理,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

(四)没有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和开展问责工作,处理不严,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对身边不良风气和违规问题置若罔闻,对苗头性问题或者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处置的;

(六)对巡视巡察整改、专项问题整治、上级交办问题等处置工作不力,应付了事的;

(七)对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落实不到位,查纠不力,导致“四风”问题屡禁不止或者反弹回潮的;

(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舆情重视不够,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党员干部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者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的;

(二)对依法依规或者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

(三)对依法依规或者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推诿的;

(四)对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

(五)漠视群众诉求,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该决策的不决策,凡事都要上面拍板,导致工作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的;

(七)在信访、社会稳定等工作中,对职责明确该处理的不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  党员干部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

(四)违反“最多跑一次”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按要求落实或不按规定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

(六)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七)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党员干部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使工作职权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超过法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五)对管理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性、选择性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六)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七)在政策出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改革创新等方面调研不深,盲目决策,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浪费和损失的;

(八)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党员干部违反纪律和作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省委“六个严禁”作风效能建设等有关规定的;

(二)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

(三)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的;

(四)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

(五)违反防止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

(六)违反村干部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纪律和作风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问责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口头效能告诫、警示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责令公开检讨;

(四)书面效能告诫;

(五)诫勉;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

(八)降职;

(九)免职;

(十)责令辞职;

(十一)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十二)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运用。涉及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对村干部的问责,主要包括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纪律处分七种方式。

第十条  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后果以及影响程度等因素,决定问责的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口头效能告诫、警示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责令公开检讨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书面效能告诫、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降职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免职、责令辞职、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的方式问责;

(四)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党纪政务处分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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