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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民救〔2019〕1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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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民救〔2019〕136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浙江省民政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低保和扶贫政策衔接

全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按照“符合条件,同步纳入”原则,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低保、低边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兜底保障范围,扶贫部门要将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全部纳入低收入农户范围,享受扶贫开发政策。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要积极推进低保、低保边缘户与低收入农户的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帮扶政策的衔接协同,切实解决社会救助保障对象“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社会福利政策相衔接,落实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要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救助对象发展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二、进一步健全单独施保认定方法

(一)残疾人单独施保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妺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发放全额低保金并享受相应救助待遇。

2、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妺供养的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经个人申请,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发放差额低保金并享受相应救助待遇。

3、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全额低保金。

(二)重病患者单独施保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妺供养的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病患者,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发放全额低保金并享受相应救助待遇。

2、重病认定。重大疾病是指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详见附件;门诊规定病种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规定执行),以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凭证为准。

(三)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和经济状况认定,按现行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低保对象最低补差额为低保标准的30%。

三、进一步完善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

(一)完善认定方法。对因病、就学等刚性支出过大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因病、就学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因病刚性支出扣减标准:医疗支出为因病患者家庭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后所产生的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扣除各类报销、救助)。

(2)就学刚性支出扣减标准:教育支出为家庭成员就读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院校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其中,就读幼儿园的一学年保教费超过6500元的,按6500元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一学年学费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计;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保教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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