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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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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医保联发〔2021〕4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 号)文件,现就我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2020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中被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原我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调入《2020年药品目录》的,同步执行国家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并按规定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原我省增补品种消化工作另行通知。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社保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2021 年 3 月 1 日前,2018 年国家谈判准入的 17 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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