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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发〔2003〕120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化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化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九日
开化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入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电力生产供应、矿山资源开发、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旅游景区(点)开发、城市建设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须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先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县级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乡镇水利站初审,报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15日和7日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第九条 经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及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不能自行治理的,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涉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缴纳治理备用金的,按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办法》(开政发[2002]4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修建道路、开垦山坡地、烧石灰、烧砖瓦、林木采伐等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按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主题词:水利 水土保持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