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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发〔2003〕119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化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化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七月九日
开化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切实加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试点建设,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开化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当地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经省林业局审查,并报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接受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同时根据林分实际对生态区位十分重要、脆弱确实不能采伐的,实行禁伐;对封山护林区,经批准,可进行更新、抚育或卫生性采伐,采伐强度不得高于15%。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与当地政府、村委会签订保护管理合同(协议)的责任人。包括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场、林业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集体统管山和林农承包山(含自留山)林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山林管护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经国家核查认定的列入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试点规划区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分为管护费用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八条 公用经费具体指森林防火、林业案件查处、森林病虫害防治、资源监督管理和林区道路维护等五项费用,只能用于试点区内保护类支出,具体为:
(一)森林防火费用:1.开设防火隔离带,营造生物防火林带;2.修建森林防火了望塔(台);3.储备扑火工具(包括水枪、水泵、小型发电机、风力灭火机、2号和3号扑火工具、灭火服);4.通讯器材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手持对讲机、车载台、基地台、中转台、GPS定位仪、电台、小型发电机、望远镜、地图);5.项目单位可安排一定的扑火费用,主要用于火灾预防、扑救、防火队伍建设。
(二)林业案件查处费用:1.森林公安、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行使执法手段,处理行政、刑事案件的办案费用和打击破坏森林的专项行动费用;2.办案器材的购置和维护费用(包括小型通讯器材及刑侦器材)。
(三)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1.检测检疫、监测预报、防治病虫害费用(资料费、人工费、药品、小型器具如定位仪、经纬仪);2.项目单位可安排一定的病虫害防治救治费用。
(四)资源监督管理费用:1.为采集数据建立档案所用的支出(资料费、人工费、器材费);2.为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相关配件及运行维护费。
(五)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费用:1.修建维护林区简易公路所需的物料费、人工费;2.维护林区等级公路所需的物料费、人工费;3.修建简易林区管护房所需的物料费、人工费。
五项费用每年由县林业、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方案,经省级林业、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九条 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费用等支出。
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护林人员,以及国有林场、林业自然保护区中的专门管护人员。其中:集体林区护林人员,包括集体护林组织人员和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联合或自营护林人员。为提高管理效果,各试点村必须建立由村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集体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
第十条 试点期间,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标准为每年平均每亩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补助7元(其中中央5元、省2元)。
(一)管护人员费用按5元/亩补助,包括专职护林人员、专门管护人员、护林联防组织和自营护林林农个人费用。
(二)森林防火、林业案件查处、森林病虫害防治、资源监督管理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按2元/亩补助标准,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31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审定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和已经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按定额标准和“报账制”办法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专户,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的有效凭证,复核无误后拨付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开设的补助资金专户,再由林业主管部门拨付给用款单位。用款单位必须在二个月内,将管护费发放到林权所有者(经营者)及护林人员手中,资金使用须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发放使用清单分别上报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各一份。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试点乡镇政府要做好管护费用的发放与使用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森林管护与职责
第十六条 森林管护对象为列入补助资金区域的有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
第十七条 森林管护的主要内容是防止盗伐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侵占林地、预防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等。
第十八条 按“五个一”要求落实各项管护措施。“一个护林组织”就是落实护林队伍。护林员应具备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集体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由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委任;国有林业单位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从职工中选聘护林人员,并由单位委任。护林员应有明确的责任区域,根据管护森林的面积、分布、地形和管护难易程度划定责任区,合理配置护林人员,一般每个护林人员管护面积1000-3000亩,对低于1000亩的村也要配备一名护林人员。“一项护林制度”就是以村(林场、保护区)为单位制定《护林公约》,发到每户村民(职工)手中,共同遵守保护。“一份管护合同”由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签,村委会与护林员签,明确建设目标和各自职责。“一块封山牌”要树到各个山场,以便人们清楚哪些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区。“一张规划图”以小班为单位上万分之一地形图,县、乡都全,要对照图纸范围经常开展检查。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区森林管护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年度施工方案,对森林管护进行检查验收,抓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的案件。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林业站)、县林场、古田山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森林管护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推选、监督、考核管护人员,协助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组织扑灭森林火灾和及时防治森林病虫害。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应加强林业政策宣传,负责管护资金发放到位,防火期间禁止林区内一切野外用火,发现森林火险立即组织群众扑救,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部门指导下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护林员应经常巡山护林、走村串户,宣传林业政策,协助监督农户凭证采伐林木,定期向村委会、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区)汇报森林管护情况,有关单位应做好记录。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制定严格的定员和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护林人员费用卡和档案,费用支出要与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相挂钩,按管护责任人与当地政府、村委会、单位签订的目标管理合同(协议),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额付清,并逐步推行管护费用发放打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森林防火、林业案件查处、森林病虫害防治、资源监督管理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项目实行报批制。为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费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初预拨备用金,年终据实报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设备、物资购建,必须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同时建立严格的物质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报账依据及有效凭证,包括:1.省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方案;2.省批准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3.项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和施工进度表;4.省统一印发的报账申请单;5.各项合法的支付凭证。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户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并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第二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设立台帐,健全会计账目和核算,定期如实提供补助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8月31日前组织开展试点区域的封山育林、护林验收,年底前组织专人对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结果将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增减变化情况等材料。
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的审计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因人为原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乡(镇)或单位,县财政局、林业局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资金补助等惩罚措施。对截留、挤占、挪用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监察局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领导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对严重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试点乡镇(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管护费用发放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报县财政局、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
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林业 资金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