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化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
公开审理程序实施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制约,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党纪政纪处分,保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因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条例》或行政纪律拟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当事人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公开审理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违纪案件的审理可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公开审理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
第二章 审理机关、审理人员和审理参加人
第四条 公开审理由拟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举行,纪检监察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对案件的审理。
纪检监察机关应提供案件公开审理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人员包括主审员、助审员和书记员。
主审员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指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室主任、专职案件审理人员或者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由主审员组织公开审理,也可以指定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助审员,协助主审员工作。
公开审理设书记员1名,负责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六条 主审员、助审员和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助审员、书记员的回避由主审员决定,主审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主审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公开审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延期公开审理或者停止公开审理;
(三)视案情需要指定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参加公开审理,并当场作证。未经许可人员不得参加。
第八条 主审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公开审理通知按时送达公开审理参加人;
(二)对将要作出的党纪政纪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有关公开审理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并审核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制止违反公开审理纪律的行为,维持公开审理场所秩序。
对违反公开审理审理审理纪律的人,主审人可以当场给
予口头警告、训诫;
对无理吵闹、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主持公开审理人员或冲击审理会场等其他严重扰乱公开审理秩序的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对发现录音、录像和摄影等行为,可没收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五)审阅公开审理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公开审理参加有包括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
当事人是指告知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或监察对象。
第三人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参加的相关人员。
第十条 当事人在公开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涉及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审员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主审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 当事人、第三人应当亲自参加公开审理听证会。同时遵守公开审理规则,不得无理吵闹、喧哗;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及其他妨碍公开审理活动的行为;发言、陈述和申辩须经主审员许可。
第三章 公开审理的举行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确定举行公开审理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并在公开审理举行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十三条 公开审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公开审理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审员介绍主审员、助审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公开审理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公开审理开始;
(三)案件调查人员宣读调查报告,提出当事人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建议及处分依据;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定性、量纪进行陈述和辩解;
(五)证人作证,主审员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调查人员对证人进行发问。经主审员许可,当事人也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主审员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主审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
(六)对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它作为证据的证书,应当当场宣读,主审员应当听取调查人员、当事人的意见。
(七)经主审员许可,调查人员、当事人可以对案件事实和案件定性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
(八)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九)主审员宣布公开审理结束。
当事人申请主审员回避的,公开审理暂停,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开审理结束后,审理笔录应当交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如有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笔录上记明。
第十五条 公开审理结束后,主审员应将公开审理的情况如实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汇报,纪检监察机关在及时作出处分决定。
公开审理不影响当事人要求复查复议或复审复核权利的行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举行公开审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案件公开审理不是每案的必经程序,案件的公开审理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化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 6月24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