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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发〔2003〕47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开化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
文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已经十三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开化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开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制定和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县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以县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和实施办法等文种:
(一)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原则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结合本市县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称“实施办法”。
以其他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
第四条 县政府可以制定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有关文件规定应由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经济关系或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属于县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制办)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管理等工作:
(一)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二)审查县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协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四)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五)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工作;
(六)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需要县政府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提出制定建议的,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的制定项目建议报县政府法制办。制定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的依据与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起草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协调平衡后,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草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年度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及类别等。年度制定计划中所列规范性文件一般分为一、二两类:本年度内审议通过的为一类,抓紧调研、待条件成熟后提交审议的为二类。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经县政府批准下发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监督与指导。
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急需制定但又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应当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程序予以办理。
县政府有关部门未能按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政府。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各部门按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只涉及县政府某个部门的,可以由该部门按计划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县政府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由计划中确定的主拟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有关专家起草,也可以直接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必须符合本县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并切实可行;
(三)必须符合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防止谋求部门利益和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的倾向;
(四)文字简明、用词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三)具体法律规范;
(四)负责实施的部门及实施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以县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以条文形式表达,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以下可以分节。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作出说明。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如代替现行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注明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中有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条款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未经协商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上报。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审查;共同起草的,由共同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审查。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提交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宗旨、必要性和有关依据;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涉及的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分歧意见及协商处理情况;
(四)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征求意见材料、调研报告、有关依据、参考资料等。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审查。县政府法制办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有无制定必要,条件是否成熟;
(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与现行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协调;
(三)提出的规定、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和便于操作;
(四)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是否协商一致;
(五)总体结构、条款、文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认为不需要制定或应当暂缓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作出决定,但应当向起草部门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限期修改:
(一)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的;
(三)结构、条款、文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条 凡拟以县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紧急情况外,均应当在县政务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发送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对需上网征求意见的,同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组织讨论修改;
(二)内容需作较大改动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或重新起草;
(三)对部分存在争议的条款组织进行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对存在的原则性分歧,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副县长裁定,也可以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接到县政府法制办征求意见文稿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接到论证会和协调会通知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并按通知要求派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一般应当自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重新起草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对草案的审查说明,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起草或直接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直接送县政府领导审签。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就拟提请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建议,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在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县政府法制办作审查说明。县政府法制办和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问题和询问负责解答。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进一步协调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协调或修改;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程序送县政府领导审签或提请下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署后,以县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施行。
县政府令的序号以规范性文件通过的先后为序,不受年度限制。
第三十条 经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县政务网上全文刊登。以县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开化报》上全文公布。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对行政管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即县政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解释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文件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由县政府法制办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按年度进行清理后,汇编成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制定其他文件,凡涉及不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开化县人民政府令(格式)
第×号
《开化县××××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已经××年××月××日县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签名章)
××年××月××日
分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 年 月 日印发 |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文件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