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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发〔2003〕48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钱江源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钱江源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钱江源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位于开化县北部,是钱塘江的源头。由莲花塘、莲花溪、卓马坑、水湖、枫楼等景区组成,总面积为73平方公里。
第三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内的湖水、森林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岩峰、溶洞、岩石、泉水、瀑布等自然景观和革命史迹、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
第四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必须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放在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相统一。
第五条 开化县旅游(风景管理)局(以下简称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钱江源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规建、林业、水利、文化、环保、国土、宗教、工商、交通、卫生、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钱江源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应按批准的范围标明区界,设立界碑。
第七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修建破坏景观、危害安全、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内严禁设置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第八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应实行长期封山育林。因林相改造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同意,报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九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形地貌必须严格保护,严禁开山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建坟或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十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的湖水、瀑布、泉水等水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超标准排入污水、倾倒垃圾或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或土地;
(二)砍伐、损伤古树名木;
(三)擅自捕杀野生动物;
(四)损坏文物;
(五)损坏公共设施;
(六)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可能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经批准的钱江源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按审批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按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已编制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按审批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同意,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立项后,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申请《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按规定程序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土地审批管理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选址、立项和用地审批手续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发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对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审核认可。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九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由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施工任务。在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地形地貌、林木植被和水体。工程竣工后,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在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先经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无证经营。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指定地点文明、合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严防火灾和其他游览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内,依托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在钱江源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必须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入,主要用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维护、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的;
(二)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无效,已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土地管理、规划建设、水利、消防、治安、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钱江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人员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钱江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化县旅游(风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旅游 名胜区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