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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发〔2005〕60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精神,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加快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07年,基本建立县、乡、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立政府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基本医疗和合作医疗工作,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全县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群)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三)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以实施“母婴健康工程”为抓手,以产科规范化建设和孕产妇、新生儿抢救中心建设为重点,健全和完善妇幼保健管理机制和服务网络。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婚前检查。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四)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步伐,全力推进“农民饮用水”工程,因地制宜地推广各类卫生厕所,做好粪便无害化处理。结合文明村镇、卫生村镇创建和“十村示范,百村整治”活动,加快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及垃圾集中处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大力推行符合我县实际的“门前三包、集中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方法。通过实施“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提高健康教育覆盖面和进村入户率,加快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农民健康意识,促进农民健康行为的形成;动员和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广泛开展除“四害”活动,搞好个人卫生、家庭卫生和环境卫生,使环境更加清洁、农民更加健康。
(五)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加大乡镇卫生院改革力度,加强卫生支农工作,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六)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积极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应用和推广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发挥中医药在农村防病、治病中的作用,对辖区内的亚健康人群进行中医药调理,实现未病先防,恢复健康。积极使用中医药保健方法指导辖区内居民进行自我养生保健活动。提供中医药康复治疗和咨询,提高病人生命质量。
(七)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协调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环保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八)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与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对肺结核、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九)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县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发展与改革、卫生、财政、人事与劳动保障、农业、环保、宣传、教育、人口与计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民政、规建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公共卫生工作的规划制订、计划实施、政策配套、经费保障、目标考核等工作。
(十)强化乡镇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各乡镇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行政村参加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乡镇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落实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乡镇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镇驻村干部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十一)村级组织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办好村卫生室,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两委”做好日常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到2006年底,按照“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在城关、华埠、马金、池淮、村头等片区设立县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具体人员按照省有关标准进行配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人员、经费、财产等由县卫生监督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十三)整合卫生资源,制定县域卫生规划。通过调整布局和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十四)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级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院)、血站(中心血库)和医疗机构的建设。
(十五)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逐步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各乡镇都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乡镇公共卫生工作和管理的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内设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乡镇卫生院要与乡镇计生服务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十六)强化村卫生室的基础性功能。根据县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可采取集体、社会、个人创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规范化建设村卫生室,并积极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室。村卫生室接受卫生院的管理与指导,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健康宣教、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协助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村级医疗机构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有关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室建设用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定点等方面要给予优惠政策。
(十七)进一步深化“驻村医生”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公共卫生服务机制。实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随访服务、随时服务”,在服务上贴近农民,感情上亲近农民。对农民的健康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分类归档,制定个性化的治疗和健康促进措施,真正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和“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
四、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八)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群众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留有余地为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继续探索委托代扣缴费机制,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封闭运行、钱账分离”;强化乡镇合作医疗专管员管理,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机制,扩大受益面;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积极探索 “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医疗保障机制,努力提高参合率。
(十九)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推行“驻村医生”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有机结合,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通过主动上门、电话预约和呼救等服务形式,保证农民享有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惠民服务和合作医疗便民服务等基本卫生服务。
(二十)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配备专门的社区驻村医生,提供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加强健康指导,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二十一)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二十二)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其中省补助10元,县财政配套5元),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用于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劳务性服务支出,对农民实行免费服务;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二十三)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冲抵县财政已有的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用于县级医疗机构。
(二十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县对乡村、乡村对服务人员的业务评估和量化考核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当好政府参谋,制订实施业务评估和量化考核方案,加强对乡镇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五、推进农村公共卫生运行机制改革
(二十五)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院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改革分配制度,对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推行人事代理制。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按照“科学规划、市场导向、机制激励、依法监管”的原则,可以实行合作经营、租赁制、委托经营等国有民营的多种方式,以激活其运行机制。
(二十六)对不再列为政府举办的原乡镇卫生院,可以改造为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分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也可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资源重组,转为医院、门诊部、诊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镇卫生院改革、举办农村民营医疗机构,促进国有、民营医疗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十七)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严格准入条件,在全行业内择优聘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强化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比例;加强在职医务人员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在职卫技人员教育培训经费,以保证卫技人员在职教育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二十八)落实乡镇卫生院经济政策。进一步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落实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公共卫生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为稳定农村卫生队伍,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按中央和省规定的由县财政安排的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经费,继续用于支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十九)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职能,按照县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制定、完善农村卫生改革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把上述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新的体制和机制运行。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面推进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十)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生态立县”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开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确保取得成效。
(三十一)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要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农村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基层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及服务模式转变和直接面向农民公共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县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
附件: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内容。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内容
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1 | 健康教育 | 村村设置健康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 户户获得健康教育资料,及时上门宣教; 开展育龄妇女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咨询与教育。 |
2 | 健康管理 | 充分利用健康体检、临床诊疗、无偿献血、婚前检查、职业体检、重点服务等体检资料,结合主动上门服务,为农民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 |
3 | 基本医疗 惠民服务 | 方便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结合农忙和疾病防控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社区巡视,处理常见病患,访视重点对象,落实防控措施,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药收费政策,对困难群众适当减免诊疗费用。 |
4 | 合作医疗 便民服务 | 负责合作医疗相关问题的解答,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及时了解本区域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就医情况。通知并协助参加医疗人员及时报销等。 |
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 | ||
5 | 儿童保健 | 向0-7岁的儿童提供省免疫规划规定的7种一类疫苗的接种服务,确保接种率达到95%以上,0-3岁儿童在首次体格检查地建立系统管理档案,定期接受8次健康体检,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
6 | 妇女保健 | 向孕产妇提供5次产前检查、3次产后上门访视和1次产后常规检查;向育龄已婚妇女每三年提供1次常见妇女病检查。 |
7 | 老人和困难 群体保健 | 为60岁以上老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配备社区责任医生,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动态管理。 |
8 | 重点疾病 社区管理 | 1.结核病:发现病人及时登记报告并督导服药、复查; 2.血吸虫病:开展查灭螺、病人检查和药物治疗; 3.艾滋病:开展艾滋病咨询,协助做好艾滋病自愿检测和抗病毒药物治疗; 4.精神病:对农村精神病人进行监护指导和治疗指导; 5.主要慢性病: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肝炎等疾病开展咨询服务和用药指导。 |
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9 | 公共卫生信息 收集与报告 | 按规定要求收集和报告侵染病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来人员等信息。 |
10 | 环境卫生协管 | 配合做好村居环境综合整治和改水改厕工作,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除“四害”工作。 |
11 | 卫生监督协查 | 配合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对农村学校、医疗机构、相关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展卫生检查。 |
12 | 协助落实疾病 防控措施 | 承担或协助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他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2、国家规定向农民免费提供的项目,如向适龄儿童提供一类疫苗的免疫接种、艾滋病自愿检测和抗病毒治疗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另行安排落实。
主题词:卫生 公共卫生△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