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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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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水利局文件

 

开水利〔2006〕26号

 

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采砂业主:

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道流势稳定,确保河道度汛安全和沿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市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

通过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河道秩序,遏制乱弃碴、乱采挖现象,严厉打击无证采砂行为,恢复和改善河道面貌,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同时对河道采砂实施有效监管,保证砂石资源的科学合理有序开采,依法保护采砂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内容

弃碴整治的重点是城镇交通干道周边、影响行洪安全、群众反映较大的河段乱弃碴。从2006年起,将每年的2月至5月列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期,组织采砂弃碴专项检查活动。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1、河道行洪安全。对全县所有采砂弃碴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造册,针对各采砂点的弃碴情况制定清理和整平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平。

2、堤防工程安全。河道采砂业主必须按采砂许可证中批准的作业方式、范围进行作业,确保堤防、堰坝、桥梁等工程设施安全。

3、居民用水安全。采砂业主在采砂场内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控制浑水下泄,机制砂场严格按要求设置污水沉淀池,保障沿河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三、检查方法

1、专项检查

县水利局每年在3月下旬、9月下旬组织二次弃碴整平专项检查,在检查中一旦发现在河道内堆弃采砂废料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或者采砂作业造成危险深坑不及时回填的,县水利局将实行强制整平,整平所需费用由采砂业主承担,并将其次年的采砂保证金提高到20000元。若一年中县水利局对采砂业主弃碴实行强制整平二次的,将视情节轻重,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2、日常巡查

按照《浙江省河道堤防巡视检查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制定河道巡查计划。把河道采砂作为巡查的重点内容,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巡查力度,监督采砂户及时整平弃碴,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四、健全组织体系、建立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

1、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

为加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开化县河道采砂弃碴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水利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局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2、完善制度,建立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

河道采砂事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事关沿河工农业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从2006年起在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期内集中力量进行采砂整治,确保度汛安全。

一是规范开采,完善弃碴保证金制度。河道采砂业主必须按采砂许可证中批准的作业方式、范围、弃碴处理方式进行作业,弃碴要求随采随整。实行弃碴保证金制度,在办理采砂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为:采砂船10000元;机械(挖掘机、铲车)采砂5000元;人工采砂2000元;机械设备制砂20000元。

二是科学规划、规范河道采砂的审批管理。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县河道管理所按照《开化县河道采砂规划》和有关水法律法规,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申请,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为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对采砂船只按照逐年裁减的原则,在马金溪主干河道不再新增批办采砂船采砂许可证。鼓励大中型机械设备制砂,发挥采砂疏浚河道作用,限定马金溪主干河道大中型机械制砂采砂许可证的审批数量为4家,其他支流的机械制砂许可证审批数量视当地砂石资源控制。

采砂许可证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采砂船、机械采砂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即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止。大中型机械制砂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实行每年年审制度。机械制砂业主在办理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投产,或中途停产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取消其采砂许可证。

三是准确测算,足额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出售砂石价格的8%计取,采砂业主在办理采砂许可证时必须按核定的产值足额缴纳。为有效控制采砂船只数量,对年产值低于15万元的采砂船只不予办理采砂许可证。机械设备制砂采砂管理费年初预交3万元,年终根据实际产值核算。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责任河道要求,把各弃碴河段整治的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如因采砂乱弃碴而改变河势,导致堤防崩塌、溃坝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河道采砂   整治   实施意见                   

 抄送:市水利局、市河道所,县府办、县行政服务中心。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2006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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