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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支教活动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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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教育局文件

开教发[2006] 22

开化县教育局

关于开展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支教活动的通知

 

各县属学校(单位)、乡镇中心学校、北小及华小:

为加大对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帮扶力度,实现城乡师资质量的平衡和优质师资的共享,不断推进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教人〔200537号)和《衢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支教活动的通知》(衢市教人〔20059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深入有序地开展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支教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支教活动对象

1、各层次的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称号获得者;

2、各校各学科骨干教师及管理人员;

3196511以后出生的未在农村学校任教或在农村学校任教不足三年的驻城学校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

以上各类人员中均含教研室、教仪站和教师进修学校等单位的各类教学研究人员。

二、支教形式与时间

形式分为“住教”与“走教”两种。

“住教”的支教教师须到被支教学校任教连续一年或一年以上;“走教”的支教教师须到被支教学校任教一周或一周以上。

三、支教范围

根据“城镇支援农村、近郊支援边远、强校支援弱校”的工作原则,支教教师到相应学段的学校支教。

四、几点要求

1、各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支教活动的组织领导,支教工作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要与12所学校建立对口帮扶关系,通过选派骨干教师讲学、指导,互派教师、学校领导挂职锻炼等形式,开展对口帮扶工作。各乡镇也要在本区域内广泛开展强校支援弱校的工作,紧缺学科的教师还须巡回教学。

2、自2006年起,在推荐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时,197011以后出生的驻城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未在非驻城学校支教一年以上或未在非驻城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的,一律不得予以推荐。

3、在支教期间,“住教”的支教教师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学校规定人人享受的福利性待遇与原单位教师同等享受;劳动性(含考核性)的福利性待遇原则上由被支教学校支付并与被支教学校教师同等享受,支教期满后,原工作学校视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定补助。支教期间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公交车费为基准,每月四趟,全年按10个月计,半年或一年补助一次车旅费;支教教师的住房由被支教学校解决。

4、支教教师须承担培养当地骨干教师和传授教学管理等经验的任务。要求与当地一名教师进行结对帮扶。支教教师除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每学期在被支教学校至少开一节优质公开课,对当地教师的课进行一次课堂会诊,给当地教师做一次专题讲座,与当地教师进行一次新课程说课交流,指导当地教师写一篇教学论文,指导当地教师开展一个课题的研究。

5、支教教师支教一年期满,由所在支教学校对其按教学质量提升、优良班风学风建设和指导当地教师的成长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教教师的本年度考核主要依据。

对表现优秀的支教教师,教育局和原单位要予以表彰或奖励,并在评优评先和晋升教师职务时予以优先推荐;对表现较差、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延长支教期(延长支教期间,每学期考核一次)。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原单位。

6、具有中、高级教师职称被高职低聘或未聘的教师参加“住教”形式的支教者,在被支教学校有中、高级职务缺额时,在支教期间可以予以聘任相应的中、高级教师职务。

7、各学校(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安排,挑选工作责任心强、教育教学及教科研能力强和善于管理的教师参加支教工作,确保支教工作的质量。支教人员花名册和支教期满考核表于每年731日前报县教育局,由教育局根据被支教学校的需求学科统筹安排。

附件:1、支教人员花名册(PDF文件)

 2、支教期满考核表(PDF文件)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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