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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6〕152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兴县”战略,拓宽我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渠道,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森林法》、《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是我县林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县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全面开展了林业“三定”工作,实现山定界、林定权、人定心,极大地调动林农的生产积极性。2004年,我县部署了全县山林二轮承包责任制工作,对林权制度改革进行深化,进一步明晰山林产权,允许山林使用权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所取得的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并将林权证已全部发放到村、到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如何把林权作为一种资产,进行各种形式的流转,把资源经营变为资本经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就是要将“活树”变为“活钱”,丰富林权的内涵,使林权具有完全产权,从而让林农真正享受林权制度改革带来的实在利益。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是推动我县林业产业化进程、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手段。我县是“九山半水半分田”的重点林区县,森林覆盖率达80.4%,农民人均山林面积近10亩,林业一直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形势下,如何盘活利用好现有林业资源,进一步推动林业产业化进程,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是一个崭新课题。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有利于激活林业发展机制,盘活林业资源,缓解林业发展资金不足矛盾,加大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注入,进而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各司其责,规范操作,共同促进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合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简称林权证)的自然人,以其证内所拥有的林木(含林地)资产作为抵押,向金融部门提出借款并获得贷款的行为。为切实保障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序、健康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严格按照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开展工作。
1、县林业部门工作职责:(1)审查抵押权人出具的林权证的真实性、有效性。(2)组织有关人员对拟抵押林权资产进行评估。(3)对符合抵押条件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向金融部门出具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4)在抵押期间,确保被抵押的林权证不能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和用于办理林木采伐证。
2、各金融机构工作职责:(1)对符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受理。(2)合理确定抵押物资产的贷款比例,防控信贷风险。(3)严格按各金融机构确定的利率执行,不得自行抬高利率。(4)及时发放贷款。(5)县人行、县银监办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农信社、农发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与监管。
3、明确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流程:(1)林权证持有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取得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意向;(2)林权证持有人向县林业部门申请林权资产评估;(3)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室组织人员对拟抵押林权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4)金融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5)客户与金融部门一道持借款合同到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申请登记林权他项权证;(6)经审查,县林业局出具林权他项权利证明给办理金融机构,并保管拟抵押林权证;(7)金融部门审批林权抵押贷款;(8)发放贷款。
三、试点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林权抵押贷款是拓展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创新举措。林权抵押贷款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程序到位、不断提高的原则。为此,在试点工作中,应切实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先例可循。为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农办、监察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地税)局、人行、银监办、各商业银行、农发行、信用联社、人民法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管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实施效果。并下设办公室,设在林业局,负责具体协调、运作等工作。
二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工作于9月份开始。在试点工作开展之前,要制定出合规合法、操作性强的《开化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林权资产评估和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确定贷款对象、期限、额度和利率等。同时在开展试点工作中,要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提高,不断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确保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三要切实加强服务工作。县林业部门要配齐配强力量,切实做好森林资产评估、林权变更登记、抵押物他项权利登记、山林纠纷调处等各项工作。同时,为降低林农融资成本,并考虑到试点原因及金融单位实际放贷额度,在评估收费上实行惠农政策,单宗林地评估收费原则上控制在评估价值的0.2——0.4%(具体按评估价值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收取600元;20—50万元(含50万元)收取800—1500元;50—100万元(含100万元)收取1500—2000元;100万元以上收取2000元)。金融机构要针对林权这一特殊商品的抵押,合理确定贷款比例和利率,同时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林权贷款操作流程,及时发放贷款。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山林资产保险工作,为投融资改革和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持。
四要加强抵押资产的管理。为确保抵押物的安全,避免原林权所有者对林木资产随意处置,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权证抵押登记和管理工作,并与林权流转登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信息共通,确保抵押物安全。同时,林业部门在安排年度林木采伐计划时要预留出一部分,专门用于一些到期还款困难,将抵押的林权资产进行采伐变现予以还贷。金融部门要大力推行客户经理制,分片包户,经常上门联系沟通。同时建立信贷联络员制度,聘请乡镇林业站有关人员担任林业信贷联络员,做好贷后跟踪,确保林权抵押贷款“贷得出、有效益、能收回”。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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