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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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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666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3年开始,我县确立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建立多位一体,城乡统筹、政府责任明确、组织保障有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工作目标。各乡镇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体系,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深入实施“两大战略”、实现“两大目标”,建设“平安开化”,各乡镇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按照省政府“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高效率、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救助机制。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善我县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县实际,从20066月份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120元。今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定期统一调整。同时,要健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的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计算办法,纠正和查处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同时,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核查、核算办法,提高核查的透明度。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分档发放保障金。按差额发放的保障金一般不少于月人均30元,其中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按程序及时减发或增发保障金。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劳动自食其力、脱贫致富。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制度,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村)范围内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服务劳动。

二、建立完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

分层分类救助制度是针对各类社会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在分层、分类的基础上,给予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救助的制度。这既是深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原则,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合理确定救助层次。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对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应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对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分别按年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20%两个层次给予专项救助(救济、帮扶)。具体救助(救济、帮扶)办法和标准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积极实施分类救助。根据困难群众致贫、致困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因下岗失业或就业不充分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外,人事劳动等部门要通过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或提供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困难的家庭,教育、建设等部门要通过提供教育、住房等救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问题;因病因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卫生、民政等部门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或一家有2人以上较重残疾的困难家庭,残联等部门应提供专门的困难救助;要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机构的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救助、救济、帮扶因病因残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要及时启动应急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三、进一步健全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长效机制

要继续巩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供养机制,确保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巩固在80%以上,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保持在90%以上。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供养经费列入县、乡两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要认真研究和多渠道解决供养对象的医疗问题,县财政建立五保医疗风险储备基金,用于五保、“三无”人员日常门诊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敬老院与当地乡镇卫生院要实行定点挂钩,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利和优惠的医疗服务。

要加强和规范敬老院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为有利于敬老院集中供养机构的运行,农村敬老院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原产权和管理人员身份保持不变。要重视敬老院的文体、娱乐设施建设,提倡党政领导、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中小学校、医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六挂钩”活动,着力构筑“政府主导,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使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安享晚年。要积极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新路子,利用和发挥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资源,在满足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其他老年人开放,并按规定收取费用。要创造条件,提高敬老院“以副补院”的能力,对付出劳动的五保老人给予必要的报酬,改善其生活。

要高度重视和做好孤儿救助工作。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要大力开展“关爱孤儿行动”,为孤儿提供全面救助。通过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等方式,创造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环境。要落实福利机构和困难家庭作为监护人的孤儿供养经费,其供养标准要以保证其健康成长为前提,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要继续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特别要做好对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保护。

四、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纳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当年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对2003年以前应保未保的被征地农民,要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府出资部分足额到位,暂未到位的要及时予以补足,以降低基金运行风险。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国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操作,确保所有应参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基本的保障。

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在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就业困难的人员优先安排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后,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好基本生活保障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五、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要着力于解决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看得起病,看得上病,加强预防少生病”的问题,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现有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为参合群众提供免费健康体检;建立与经济社会同步增长的动态筹资机制,控制年度基金结余率,提高参合人员受益面和大病住院实际补偿水平。

加大医疗救助力度,逐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探索和推行定额包干门诊助医卡、慈善助医卡,为特殊困难对象解决日常医疗支出。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救助标准,当年医疗救助专项救助资金结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积极筹措救助资金。县级财政要按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同时,要开展社会捐赠活动,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也可安排用于医疗救助。慈善机构要将慈善助医行动作为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要探索建立“惠民医院”、“慈善医院”等,对医疗救助对象予以优惠。

六、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就学的救助力度

2006学年(秋季)开始,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全省同步免收杂费。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对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且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以及残疾学生,免收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费、代管费、住宿费。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继续推行“教育券”制度,严格报批程序,由教育部门直接发放到被救助的学生,确保困难家庭学生上学。关心学生营养健康,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加快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努力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发挥政府助学基金、慈善组织、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的作用。金融系统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为贫困学生提供良好的服务。

七、多渠道解决城乡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加快建立以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改革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方式,确保一定数量的廉租房,着力解决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认真落实《开化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从2006年起,启动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实物配租为主,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改善救助家庭的住房条件。通过盘活现有公房、收购二手房等措施增加廉租住房的房源。

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配租等方式,实施对农村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的住房救助。通过集中供养解决农村五保户的居住问题;加快实施“助残安居工程”和“低保家庭住房改造工程”,推进残疾人和低保家庭危房改造;继续实施下山移民脱贫工作,认真做好农村地质灾害调查,通过搬迁,有计划、分步骤地改善下山移民和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闲置房,通过村组织租用、置换等方式,为农村困难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八、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切实落实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财政支持。要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健全法律援助中心,并配备一定的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要加强衔接;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方便,减免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要积极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的权益。

九、进一步做好慈善、捐赠等其他救助帮扶工作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慈善机构。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救灾、济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慈善、捐赠活动,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志愿者服务组织,创新和丰富志愿服务方式和内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困难群体提供服务。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完善“慈善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要动员和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互助活动。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对政府主办的供水、供电、有线电视、公交等经营服务性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免相关收费。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十、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组织体系和网络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深化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要进一步健全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建设、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的作用。要加强基层机构建设,健全社会救助服务网络,重点要加强以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充实和加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力量,促进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和工作“六到位”。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将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干部充实到社会救助工作队伍中来。各级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协调。要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要加强规划,整合资源,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救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10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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