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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交通局关于印发《开化县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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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交〔2006〕53号

 

开化县交通局关于印发《开化县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康庄办、高速办:

    现将《开化县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交通  法制  监督  办法  通知

抄送:市交通局、县人大法工委、县法制办

开化县交通局办公室             2006年7月28日印发


开化县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揭发检举违法行政的人员,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贯彻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四)执行交通行政管理法规的不作为情况;

    (五)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情况;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七)核发许可证、资质证不当等行政行为;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主要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现场检查、全面检查、重点调查或专项调查;

    (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执法文书;

    (六)承办有关对行政行为的来信、来电和来访;

    (七)其他可以采用的监督形式。

    第九条  执法监督应讲求实效,不得走过场。可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一年后应当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一条  检查组组织执法监督活动后,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对执法中的成绩和问题作出正确评价,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进一步完善提出改进意见,总结报告须经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履行下列职权:

    (一)调查了解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

    (二)在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领导批准后,负责监督执行;

    (三)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

    (四)其它依法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行政执法改进建议书》后,应在15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因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或执行不一致而引发争议的,由县局法规科进行解释、协调。

    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部门在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时,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应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情况和依据。

    第十七条  对法制工作部门的协调意见有异议的,执法部门或法制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领导或上级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如确定为行政执法过错的,应按照《开化县交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开交[2006]53号,关于印发开化县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06。7。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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