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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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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工业园区党委、纪委,县级机关各部门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

    为积极履行纪检监察的教育职能,及时掌握、了解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振作精神,扎实工作,特建立回访教育工作暂行办法。

    一、       职责

    回访教育工作以案件审理室负责,纳入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业务工作体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确保实效。

    二、       回访对象

   (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2)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3)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仍在党政班子内任职的县管干部;

   (4)受党纪处分后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5)受党纪处分后仍在村级班子任职的人员。

    三、       主要内容:

   (1)被回访者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学习和工作情况;

   (2)被回访人受处分后的整改情况;

   (3)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回访人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

   (4)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

    四、       回访的方法和程序:

   (1)回访前的准备工作。必须明确回访人员,回访人员要熟悉案情,事先拟定回访提纲;

   (2)回访的形式。可采用找被回访人谈话、进行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了解情况等多种形式进行;

   (3)回访工作的落实。回访时将所在单位(部门)对被回访人的基本评价与其见面,回访后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反馈情况。

   (4)回访材料的存档。回访结束后要填写《回访情况登记表》,将回访材料归入被回访人案件卷宗,《回访情况登记表》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回访时间

    要求每年7月份之前完成对上年度处分党员的回访教育。

    六、本暂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开化县纪委

                        开化县监察局

20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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