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工业园区党委、纪委,县级机关各部门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
为积极履行纪检监察的教育职能,及时掌握、了解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振作精神,扎实工作,特建立回访教育工作暂行办法。
一、 职责
回访教育工作以案件审理室负责,纳入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业务工作体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确保实效。
二、 回访对象
(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2)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3)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仍在党政班子内任职的县管干部;
(4)受党纪处分后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5)受党纪处分后仍在村级班子任职的人员。
三、 主要内容:
(1)被回访者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学习和工作情况;
(2)被回访人受处分后的整改情况;
(3)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回访人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
(4)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
四、 回访的方法和程序:
(1)回访前的准备工作。必须明确回访人员,回访人员要熟悉案情,事先拟定回访提纲;
(2)回访的形式。可采用找被回访人谈话、进行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了解情况等多种形式进行;
(3)回访工作的落实。回访时将所在单位(部门)对被回访人的基本评价与其见面,回访后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反馈情况。
(4)回访材料的存档。回访结束后要填写《回访情况登记表》,将回访材料归入被回访人案件卷宗,《回访情况登记表》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回访时间
要求每年7月份之前完成对上年度处分党员的回访教育。
六、本暂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开化县纪委
开化县监察局
20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