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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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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6170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建筑业发展,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现将《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衢政发〔200641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筑业对于改善城乡面貌,扩大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建筑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建筑业发展目标,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机制创新、科技创新、营销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行业管理水平和外向拓展能力。

  二、目标任务

  建筑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衢州市情的建筑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建筑业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增长速度高于我市国民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

  到2010年,建筑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建筑业产值达到160亿元以上(其中市外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建筑业增加值达到35亿元,占我市国内生产总值6%,创利税10亿元以上。

  ——培育一批大型建筑业骨干企业。培育具有一级资质的企业10家,二级资质的企业30家。培育5家营业收入(产值)超10亿元的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15家建筑业产值超5亿元的建筑业骨干企业。

  ——创一批省优、市优样板工程,实现国优工程零的突破,总体质量水平上一个台阶。建筑施工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

  ——完善加快建筑业快速发展的政策体系,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形成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政策措施

  (一)确立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发展的战略。把建筑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政策措施,将其作为支柱产业加以扶持。市政府把建筑业发展指标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二)培育建筑业骨干企业。在全市建筑业行业中评选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对集团化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衢州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450号)的优惠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按上年入库为基数,由财政、建设等部门每年确定一个增长比例,超过部分除上交中央、省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鼓励企业整合资源。支持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省内外优秀企业参股或控股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三级资质企业进行资源要素整合,做强做大,并与一、二级资质企业联合,开拓市外建筑市场,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建筑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重组,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向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大型综合性工程公司发展。企业改制、联合、兼并、重组涉及划拨土地处置和拟上市企业占有的划拨土地转出让的,由财政、国土、建设部门提出意见,政府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向交通、水利、电力、市政、通讯、工业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领域拓展。发展钢结构、园林古建筑、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环保工程等专业企业。

  (五)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加强信息化建设。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目录的技改项目且购置国产设备,其购置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抵免企业新增的所得税。建筑业企业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的优惠政策。

  (六)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鼓励部分三级资质企业改组为劳务分包企业。实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民工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民工的建筑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对农民上岗前的建筑技能培训由各县(市、区)的有关部门在农民计划上岗比较集中的乡(镇)举办,把建筑技能培训纳入政府万名农民素质工程。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企业与本地建筑施工企业的合作、对接和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应给予指导和帮助;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本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奖励企业。

  (七)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招投标管理与监督,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中标后的转包等行为,确保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制度,规范评标办法,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配套措施,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防止低于成本价报价的恶意竞争。建立按级分类划块的建筑业市场管理制度。

  建立建筑、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实施建筑市场开放、引进外地优秀企业的同时,限制和淘汰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违法违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和中介机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八)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实施本市建筑企业“走出去”战略,市政府驻外机构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推介我市建筑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为开拓市外建筑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12层以上或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予支持帮助。金融部门对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和建筑业骨干企业应从优设定信贷额度。

  (九)坚持走质量安全兴业的道路。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继续开展工程质量创市优、省优、国优工程活动和创建安全标化工地活动。提倡优质优价,鼓励业主创市优、省优、国优工程,业主在工程招标时要明确,对创市优、省优、国优工程给予施工企业按决算价一定比例的奖励(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从本工程节约资金中开支)。

  (十)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制度。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明确建筑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止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取消一切未经合法权限批准的对建筑业企业的收费、集资等。

  (十一)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金融、工商、综合执法、检察、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管、监察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二)加快建筑业企业的人才引进、培育。建筑行业的人才引进享受我市“人才绿卡”、“对工业企业吸纳引进人才返还地方税收”等有关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引进优秀的职业经理,改变经营理念,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建筑施工企业就业,加强职工技术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0422号)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市实际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对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专业特点,评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足我市建筑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十三)解决建筑业企业生产用地。我市建筑业企业需建设建筑设备、材料周转堆放用房(仓储用房)等项目用地,可享受工业企业政策。工程施工、堆料等可依法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十四)宣传表彰先进建筑业企业及优秀经营者。对获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衢州市建筑业骨干企业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开展评比建筑业“十大市场开拓能手”活动。被评为建筑业“十大市场开拓能手”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可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劳动模范评选。

  对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项目经理奖励20万元;对创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等的项目经理奖励10万元;对创其它国家级奖项和创其他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设计项目班子)奖励5万元。同一个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奖励资金由获奖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设立衢州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奖。衢州市建筑业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当年合计上缴本市地方税收400万元以上的,按入库税收的3%由税收入库地财政奖励企业。

  (十五)理顺建筑业行业管理体制。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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