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招投标[2006]3号
各分中心、科室:
为加强中心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确保中心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中心研究制订了《廉政建设“八不准”规定》、《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三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经中心工作例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廉政建设“八不准”规定
为树立“中心”良好形象,规范办事行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服务效能,确保全体工作人员秉公办事,特制订本规定:
一、不准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各种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到服务单位报销因公因私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向业主、采购单位推荐投标单位,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提出回避;
四、不准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私利;
六、不准参加由服务对象支付的营业性高消费娱乐活动及旅游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权向服务单位索借钱物;
八、不准违反财政纪律拖欠、截留、挪用公款,报销支出预算项目之外的各种费用。
首问责任制
1、服务对象来中心联系工作或来访,被询问或接待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在接受询问后,不管是否与已有关,都应热情接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
3、对来联系工作的人员,首问责任人要问清工作事项,属本职范围内的,应严格按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应负责及时介绍给有关职能科室和人员。有关科室人员应认真做好接待。
4、对来中心举报、投诉的人员,首问责任人应根据其内容、性质,负责介绍给有关职能科室接待办理。发现重大紧急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5、对首问责任人未能切实履行好首问责任,或态度冷淡、无故回避的,给予批评教育,如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1、中心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事依据,规定的操作程序,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及注意事项。
2、对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手续齐全的服务对象,应按规定限时办理。
3、对符合办理条件但手续不全的服务对象,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缺的相关资料后再办理。
4、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服务对象,应态度平和、耐心解答,一次性告知其不能办理的原因及相应的依据。
5、对因工作人员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下载:开招投标发[2006]3号(廉政建设等制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