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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7〕87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设立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04〕85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通知》(衢政办发〔2007〕27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中心的设立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因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办理的,其行政管理部门在机关办公场所设立的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原则上应设立为县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撤销须经县政府同意。
根据上述要求,将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社保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地税)局等部门设立的5个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设立为分中心,分别定名为“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出入境管理分中心”、“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车辆服务分中心”、“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分中心”、“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分中心”、“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分中心”。
二、分中心的职责
分中心应当坚持“高效、便民、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遵循合法与公正、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不断创新服务方式,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分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法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服务事项;
(二)制定分中心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受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中心及监察部门对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按规定向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及信息;
(五)完成中心布置的其他涉及行政审批服务方面的工作。
三、分中心的管理
按照行政主体不变,行政审批责、权、利不变,办事场所不变,工作人员人事关系不变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和中心对分中心实行双重管理,行政上隶属于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中心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管。根据中心的有关规定,在管理方式上实行“八统一”(即:统一挂牌、统一政务公开规定、统一硬件要求、统一网络建设要求、统一窗口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运作模式、统一人员行为规范、统一组织考核评比),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事项、人员、授权”到位。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组织领导。要选派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任分中心负责人,选调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分中心的办事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分中心的工作人员配备、事项设置、授权等情况要以文件形式明确,并报中心备案,主管部门更换分中心负责人应征求中心意见。
(二)健全制度,确保内部管理到位。分中心要根据中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满意率。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管理制度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备案。
(三)强化监管,确保运作规范到位。中心要加强对分中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分中心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分中心应当认真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中心每年要对分中心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评,并予以通报。具体考评实施细则由中心另行制定。
二○○七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 审批 分中心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