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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7〕10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队伍,切实做好《开化县志》续修工作
经过修志专业机构和全县各承编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县续志编纂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6月底,全县115个有承编任务的单位已有114个单位如期完成了初稿,交稿率达99.1%。目前,县志续修工作已全面进入核实资料、补充材料及进一步搜集材料阶段。这一阶段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技术性更强、要求更高,为此,各乡镇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按照“一纳入、五到位”的要求,强化领导,稳定主笔队伍,切实做好县志续修工作,确保续志如期出版。
二、启动《开化年鉴》编纂工作,建立年鉴编写小组
《开化年鉴》是系统记述我县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后我县将按年度编纂综合年鉴。今年开始启动《开化年鉴(2006)》编纂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部门要在继续做好县志编纂工作的同时,充分总结县志初稿承编经验,整合系统资源,有机结合县志与年鉴编写力量,建立综合年鉴编写小组,明确领导、主笔和成员,着手开展工作,将其纳入本乡镇部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写小组成员名单,请各乡镇部门于2007年9月1日前以表格形式报县地方志办公室(见附件)。
三、依法修志,实行志书三审制度
随着二轮修志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县有不少部门、乡镇开展了部门志、专业志修编工作,作为三级志书的补充,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在已出版的部门志、专业志中,也发现不少问题,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些志书著述性不强、接近于资料汇编。为此,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志书编纂的有关规定,今后全县部门(乡镇)志、专业志的修编工作必须纳入县统一规划,由承编部门(乡镇)向县地方志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备案后,方可启动修编工作,实行志稿三审和志书批准出版制度。具体程序和内容包括:
1、初审。初稿完成后,由承编部门领导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对初稿进行评审。通过评审,查漏补缺,考证辨疑,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志书结构的合理性,然后形成送审稿。
2、复审。针对送审稿,由承编部门召集撰稿人和邀请县地方志办公室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志稿内容、体例、语言诸方面提出修改意见,然后由承编部门形成复审稿。
3、终审。复审稿(包括电子稿)报送县地方志办公室后,由县地方志办公室召开评审会,召集有关专家、学者对复审稿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把好政治关、文字关、史实关、保密关。承编部门根据终审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定稿。县地方志办公室根据国家出版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的规定》,并参照省相关标准,向承编单位收取审稿费用。
4、批准出版。经县地方志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全县统一规划并备案的部门(乡镇)志、专业志,通过三审定稿后,县政府委托县地方志办公室出具合格证明,由正规出版社出版,并由省市县三级方志馆或图书馆收藏。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擅自修编出版的部门(乡镇)志、专业志,皆视为不合格志书。本通知之前已经出版或已启动修志的部门(乡镇)志、专业志的单位,请于2007年10月1日前到县地方志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准备修志的乡镇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本制度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