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马政〔2007〕78号
关于印发马金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
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督促各村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决定》各项任务层层落实,镇政府制定了《马金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和《马金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马金镇食品安全责任制(试行)
2、马金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二ΟΟ七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卫生 食品安全 制度 通知
抄送:县药监局 |
马金镇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3日印发 |
附件1:
马金镇食品安全责任制(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镇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市、镇要求和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质监站就我镇食品安全工作向镇政府全面负责,同时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村的食品安全工作,各村委会对本村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
镇质监站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发展办。分管领导为徐成树,工作联络员为余凤岐,负责日常上下工作联系。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各级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分析我镇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合理建议,为镇政府决策服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镇政府的部署和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各村及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工作;配合制订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上级组织督促检查工作及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完成镇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镇政府其他相关职能岗位人员必须在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协同开展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村实行食品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同时,指定村公共安全信息(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食品安全工作,并严格执行《马金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和《马金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按镇要求上报各材料。
各村必须将食品安全放在重要位置抓好落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保持人员及时联系。按镇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并将全年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分解,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各村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日常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地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要增强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确保生产、加工和经营食品的安全。
企业、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建设工地负责人对其所设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或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改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规范操作程序;
(三)加快通过认证认可步伐,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四)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
(五)加强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监督,推进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员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马金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各村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和上级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贯彻落实“各村对食品安全负总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方针,实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应于各村、村负责人和农村公共安全信息(协管)员。
第四条 本规定也适应于在马金镇辖区内从事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村委会未落实镇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工作,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到位,致使本村发生假冒伪劣食品案件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村负责人和村公共安全信息(协管)员的责任。
第七条 村级食品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村负责人和村公共安全信息(协管)员的责任:
(一)因违法违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责任不到人,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的;
(四)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权谋私,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对镇政府交办的食品安全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故意推托、不予办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村负责人和村公共安全信息(协管)员的责任: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不按规定时限报送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
(三)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四)拒绝、拖延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九条 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马金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